遍布中国15个省区58个地点,至今尚无一枚被排除
自2000年日方到中国处理化学武器起,10年间无一件遗华化学武器被销毁。图为2003年11月,日方作业人员在对化学武器进行重新编号。(王勇刚 摄)
上个月,销毁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启动仪式在南京举行。日本内阁府副大臣平冈秀夫代表日本政府宣布,遍布中国15个省区的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将于今年10月开始正式清理。
10月中旬,日本防卫省又公开表示,决定派遣7名自卫官前往中国吉林省敦化市的旧日军化学武器遗弃现场,协助处理被遗弃在中国东北的化学武器。
在各方努力下,日本遗弃在中国长达65年的化学武器终于开始销毁。
到底遗弃了多少化学武器
1945年,日本投降。为掩盖罪行,日军将大量化学武器在中国就近掩埋或遗弃。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各地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陆续发现被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有关部门的专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最终得出一个初步结论:日军在中国华中、华东、华南和东北等地遗弃的化学武器约有200万件,各类毒剂有100多吨。截至2009年12月,在国内15个省区的58个地点,都发现了日本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其中以东北三省最为集中。
据专家介绍,目前专家在我国境内共发现7种侵华日军遗弃的化学毒剂:芥子气、路易氏剂、二苯氰胂、二苯氯胂、苯氯乙酮、光气、氢氰酸。2003年8月4日发生在黑龙江齐齐哈尔的日军遗弃化学毒剂泄漏即是芥子气泄漏。这些化学武器的典型特征就是毒性大、危险性高。
多年来,这些遗留的化学武器还在威胁着中国人民的生命和环境安全。其中最著名的当属2003年发生在齐齐哈尔的“8·4”毒气事件。当时,侵华日军遗留下的毒气弹造成49人受害,1人死亡。
原齐齐哈尔社科院院长曹志勃出版过《日本化学战争史录》。据他介绍,早在1950年,中国就出现了日本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受害者,但当时日本政府并不承认这一恶劣行径。如今半个多世纪过去了,这些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已经造成至少2000多人死伤。目前我国还有许多地区的人员和环境处于这些化学武器的严重威胁之中。“以齐齐哈尔为例,几乎每年都会挖出日本人遗留的炸弹或者毒气弹。现在,齐齐哈尔新开工的工地施工前多了一道程序——先用仪器探测地下是否有异常情况。”曹志勃说。
据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研究部主任滕建群教授介绍,最近几年在东北地区、华东地区、广东地区都陆续发现过日本遗华的化学武器。很多是在工程施工建设时被发现的。有些化学武器是小规模日军部队在投降前随便找个地方挖个坑埋掉的,其危险性好比地雷,而且很难找到。现在到底具体有多少化学武器被日军遗留在中国,日本方面也说不清楚了。
销毁进程为何拖了65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国内发生多次日本遗华化武伤人事件,中国政府也曾力所能及地自行处理了少量化学武器。但由于日本政府没有向中国政府提供埋藏中国境内化学武器地点的信息,致使大量化学武器没有得到销毁。
为推动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早日解决,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起,中国政府正式向日本政府提出交涉,要求日方承担责任,尽快销毁遗华化武。“8·4”事件发生后,中国政府又先后两次向日本政府提出严正交涉,要求其妥善处理本次事件,重视遗华化武问题。
1997年4月7日,中国批准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公约》规定签约国将禁止使用、生产、购买、储存和转移各类化学武器,提供关于各自化学武器库、武器装备及销毁计划的详细信息。同时,日本也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中关于“遗弃化武”的规定对日本构成了国际法意义上的责任和义务,即日本必须对销毁其遗弃在中国境内的全部化学武器负全部责任。
上世纪末,中日两国签署了《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该备忘录的签署,标志着日本政府正式承认在中国存在原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并且至少在形式上承诺要开始履行《公约》规定的有关化武遗弃国应承担的义务。
然而,正如中国常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薛捍勤大使在海牙第50届执理会的发言中提到的:“尽管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取得了一些进展,但目前尚无一枚日本遗弃化学武器被销毁。”
为什么日本不将这些化学武器运回本国处理?其实,早在1999年中日双方谈判时,中国就要求日方将化武运送回日本进行销毁。然而,日本声称国内法律禁止化武入境,国民也难以接受。加之被遗弃化武大多严重锈蚀变形,有的已出现渗漏,运输途中难以确保安全。因此,日方请求中方允许其在中国境内销毁。最后,中方出于尽早处理此事的考虑,同意在中国境内销毁。从2000年12月起,日方共实施了22次来华挖掘回收工作,总计挖掘出4.7万枚化学武器。目前,这些化武都还在中国的临时保管库中保存。
那么又是为什么,65年来这些化学武器迟迟未被销毁呢?在滕建群教授看来,日方销毁工作迟缓,首先受到技术上的限制。处理这些武器要有特殊场地、装备,而这些装备日本去年年底才运到中国。其次,销毁化学武器需要大量资金,但从目前中日达成的协议来看,日方资金还没有到位。再次,这批化学武器数量大,销毁需要一定时间。
事实上,正因上述原因,日本对遗华化武的处理一拖再拖。1999年7月,在《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中,日本政府明确表示,要诚恳地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销毁责任,原则上以2007年4月处理完毕为目标。按照规定,日方要为处理和销毁遗华化武提供一切必要的资金、技术、人才和设备。
但迄今为止,“处理完毕”的目标并没有完成。自两国协议达成以来,日方仅挖掘、封存了遗弃在中国境内的4万多枚毒气弹。这些毒气弹至今仍保存在中国的临时保管库中。在此期间,日本外务省宣布,已向国际禁化武组织提出申请,将销毁工作延后到2012年4月。
遗华化武何时能彻底销毁
自2000年日本第一次到中国处理化学武器算起,10年过去了。这期间,日方共实施了22次来华挖掘、封存工作,但尚无一枚化学武器被销毁。那么,这一次销毁工作又能否取得实质成果?
据了解,此次日本遗华化武销毁程序于今年10月初开始,计划历时一年。销毁武器的地点在南京郊外。为了这次的销毁化学武器进程,中日双方事先都做了不少准备工作。由于化学武器不能扩散,必须在特定场所进行销毁,且不能造成二次污染,对销毁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此,中日两国去年在南京建立了化学武器销毁设施,耗资29.4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3亿元)。该设施的销毁方式为“移动式销毁”,最大特点是可以塞进集装箱,方便运到各处对遗留化武进行无公害的销毁处理。其工作原理是,在特殊容器内引爆化学武器,对气体进行净化后排出。目前,该设备的安装已基本调试完成,下一步将进行试运行。
据悉,这次日方负责销毁程序的是日本内阁府下属的化武处理担当室,共有50余人参与工作。中方则进行辅助工作,包括提供技术保障,进行环境监测等。根据总体部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承担了这项协助工作。该院院长倪百鸣表示:“今年我们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日方启动第一枚化学武器的销毁。同时,我们还要在吉林、河北、黑龙江等地协助日方进行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探测、挖掘、鉴定和保管工作。”
据了解,此次遗华化武销毁过程分八步走,分别是:运送、拆包、爆炸、膨胀、消毒、过滤、排放和善后。运送:从临时保管库中取出化学武器。拆包:将化学武器在封存时包裹的包装材料剥除。爆炸:化学武器放在装填装置上,通过机械运送到爆破炉里引爆,其化学成分全部释放出来。膨胀:爆炸后产生的大量气体进入膨胀腔内。消毒:气体进入高温排气装置,在此处得到最全面的消毒,气体中的毒性成分通过其他化学物质被中和。过滤:基本无毒的气体进入低温排气装置,利用活性炭去除杂质。排放:过滤后的气体被排放到空气中。善后:销毁中产生的弹片、废液统一运送到吉林省哈尔巴岭,利用大型设备处理。
不少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处理方式在技术上应该是可靠的。长期追踪日本遗华化武问题的浙江省政协委员王选指出,日本政府多年没有实际销毁遗留化武,原因之一就是出于技术方面的考虑。既然日本政府现在敢于实施销毁,证明他们已解决了安全问题。因为日本政府清楚地了解,一旦销毁工作有意外发生,将是日本责任的进一步扩大化。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教授纪学仁表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化学武器的销毁“不能有污染”、“不能造成附加伤害”。以前销毁化学毒剂主要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将毒剂直接焚烧,另一种是通过各种化学反应进行中和。这次销毁化学武器采取的是移动式销毁,技术上更加先进。它完全在封闭环境下进行,可确保不会对环境产生污染。而销毁中产生的弹片、废液统一利用大型设备处理。可以说,整个销毁过程称得上绝对安全。
然而,尽管在技术上没有疑问,但业内认为要彻底销毁这些化学武器还存在一些令人担心之处。
第一是资金问题。据了解,要销毁这些武器耗资巨大。比如,南京市的处理设施由神户制钢所建造,将处理在南京等地回收的毒气筒等3.7万枚化学武器,项目总费用约35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84亿元),由日本政府承担。“现在比较令人担心的是,日本政府是否有决心和能力全部解决遗留化武问题。这是一项耗资巨大的工程,需要的资金最起码上千亿日元。”日本关东学院大学教授殷燕军如是说。
第二就是时间问题。不少业内人士表示,日方很难在预计的日期内完成全部销毁工作,甚至日本本国的媒体也这样认为。日本《每日新闻》前不久就报道说,2000年之后在中国境内发现、挖掘出来的遗弃化武总量约有4.8万枚,其中在南京周围发现并回收的约有3.7万枚。而在吉林,据推测有30万~40万枚遗弃化武还未被挖掘出来。依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遗弃化武的销毁时限定于2012年4月,但从目前情况看难以如期在2012年4月底前处理完毕。遗弃化武的处理期限已被延长过一次,日方有可能考虑与中方磋商再次将其延长。
压题图:本月,日本遗弃在中国65年的化学武器开始销毁。图为设在南京郊外的日本遗华化武销毁作业点。 (孙参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