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大量排放的高盐度废水,直接导致江河水质矿化度提高,给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带来越来越严重的污染,危及生态环境。据记者近日调查,我国现有的环境排放标准中,对排放污水中的盐度或总盐量未进行控制。为此,有专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尽早制定高盐度废水排放标准,限制高盐度废水排放,减少环境污染。
专家介绍,污水处理分为达标排放和零排放,对终端污水生化达标处理后,再由通用技术双膜法进行脱盐处理,处理后返回生产系统进行利用。目前上马一次脱盐处理装置后,仅有60%~70%的淡水能回用,剩余30%~40%浓盐水都外排了。据统计,企业污水实现达标排放的企业占总数的80%~90%,脱盐后60%~70%淡水回用的企业占企业数量的10%。
青岛科技大学副教授盖恒军指出,对全部浓盐水再进行处理回用,才能做到真正的零排放,而目前《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以及其他一些行业排放标准中均没有对含盐量这一指标进行严格控制,对污水进行脱盐处理,特别是对剩余30%~40%浓盐水再处理的更是少之又少。进而言之,钢铁、石化、电力等用水和排水大户,浓盐水大都外排。记者了解到,有家溴化物生产企业排污水含盐量高达8万~11万毫克/升,COD5000毫克/升,但是对污水处理进行招标治理时,对含盐量却不作要求。据记者进一步了解,由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没有对含盐量这一指标进行控制,目前我国的第二大河黄河水质检测也不把水的含盐量作为评价标准,黄河在其青海发源地检测水质含盐量指标的电导率只有200微欧姆/厘米,到了黄河中游的包头,电导率上升到800~1000微欧姆/厘米,而到了黄河下游的济南、东营,电导率则高达1500~1000微欧姆/厘米。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的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都有控制指标。农田灌溉用水对含盐量也有控制标准。目前,在环境敏感或者水资源匮乏的西部干旱缺水地区,污水不准外排。内蒙古一家煤化工企业由于项目区无可纳污的河流、湖泊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为了解决污水排放问题,该公司建设了接纳达标污水量为2400吨/日净化库,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污水站生化排水、中水回收装置排水和清净下水,经过自然澄清和净化后对库区周边的荒地进行冬储夏灌。而事实上,农田灌溉用水对盐的含量是有要求的,《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规定非盐碱土地区不超过1000毫克/升,盐碱土地区不超过2000毫克/升,长期使用含盐量和氯离子严重超标的水进行灌溉农田,造成了土壤次生盐碱化越来越严重,作物减产、效益逐年下降。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林卫青向记者介绍,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对污水中含盐量进行控制是个缺陷,而国外早已关注高含盐废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国际上目前通行的做法是根据受纳水域实际情况,规定总盐量排放限值,欧盟在2000年颁布社会公约以防止水体受到高盐废水的污染。
专家表示,高盐度地下水硬度的增高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并且还会对工业设备产生腐蚀,缩短设备使用年限。当工业上需要把水的硬度降低还原时,就要耗资对其进行软化,并排出氯化钙、镁软化废液,再渗入地下后又进一步污染了地下水,使地下水氯化物和硬度又增高,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
盖恒军认为,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和灌溉用水都有含盐量控制标准,而对于源头排放的污水却没有含盐控制标准,这样对水的质量控制难以从“源头”和“末端”进行有效全过程控制。林卫青也指出,目前我国整个环境管理都是末端管理,而没有走向过程管理,今后,国家应当注重对包括污水含盐量的标准管理,制定出污水排放含盐控制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