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污染诉讼任重道远

   2011-08-23 中国化工报原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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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访谈

 

    自2011年6月4日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合作开发的渤海湾蓬莱油田发生溢油以来,截至目前,该起溢油事故不但未得到彻底控制,又新增了多处漏油点。针对此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损害,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已经着手准备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

 
  尽管近年来,我国关于海洋污染的赔偿案例已经发生了多起,但针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诉讼赔偿,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今后,随着海洋开发力度加大,海洋石油勘探、海水淡化等项目的纷纷上马,海洋环境安全问题将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化工企业有可能会面对海洋污染索赔的风险。为了更好地了解我国海洋污染索赔的相关情况,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长期从事海洋污染索赔诉讼的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军。夏军律师通过典型溢油索赔案例的回顾与分析,将我国海上溢油事故索赔历程进行了梳理,并对即将展开的此次渤海溢油索赔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纠结的“塔斯曼海”油轮溢油案
  
  
  记者:我国从什么时候出现了海上溢油导致的索赔案件?


  夏军:2002年渤海湾发生的“塔斯曼海”油轮溢油案,是首例由我国海洋主管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向破坏海洋生态的责任人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要求的案件,亦为迄今国内就油污事故给海洋生态造成损失作出的首次判决。


  2002年11月23日,马耳他籍“塔斯曼海”油轮与大连旅顺顺达船务公司所属的“顺凯1号”货轮,在渤海湾的曹妃甸海域发生碰撞,导致“塔斯曼海”油轮所载的205.924吨文莱轻质原油入海,泄漏原油污染了天津海域和部分唐山海域。


  经国家海洋局授权,天津市海洋局向天津海事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塔斯曼海”轮船主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因溢油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进行赔偿。中方索赔金额最终确定为1.7亿元。


  记者:此案什么时候进行了判决?结果如何?


  夏军:2004年12月30日,天津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英费尼特航运公司和伦敦汽船船东互保协会连带赔偿原告天津市海洋局海洋生态损失近千万元,其中海洋环境容量损失750.58万元,调查、监测、评估费及生物修复研究经费245.23万元,共计995.81万元。同时,赔偿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渔业资源损失1500余万元。另外还要赔偿遭受损失的1490名渔民1700余万元。此次索赔案的最终赔偿金额共计4209万余元。


  记者:被告方同意这个判决结果吗?


  夏军:不同意。一审判决后,被告旋即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前后时间跨度近7年,直至2009年该案才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1513.42万元人民币。其中天津市海洋局仅获得300万元的和解补偿,连已投入的成本都未收回。其他原告得到的赔偿也大幅度缩水。除环境容量损失以外,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他海洋生态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均未予支持。


  记者:此次海洋生态索赔不尽如人意的症结出在哪里?


  夏军:此次索赔之所以不尽如人意,是因为中方缺乏认定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鉴定方法。同时基础性环境监测研究工作滞后,环境修复实验工程缺失,由此导致相关证据证明力不足。


  记者:这个案件之后,我国的相关制度有无进行完善?


  夏军:有。尽管经济上得不偿失,但“塔斯曼海”油轮案仍然具有标杆价值,成为制度完善的铺路石。它唤醒了海洋部门的索赔意识,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未来做好生态索赔工作作了铺垫,为公益性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积累了必要经验,同时促成了相关评估技术规范的出台。


  2007年4月,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关于海洋生态评估的行业标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根据该导则的规定,对海洋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由海洋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肇事者提出赔偿要求。该导则还具体规定了海洋溢油对海洋生态损害的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为科学量化海洋溢油事故生态损失提供了技术标准。按照这一导则,应当评估的海洋生态损失,分为海洋生态直接损失(包括海洋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和海洋环境容量损失)、环境修复费(包括清污费用、滩涂修复费和沉积物修复费)、生物种群恢复费、调查评估费。由此确定最终索赔额度。在这次渤海湾蓬莱油田溢油事故中,国家海洋局就是依此规定操作的。
  
  
  完胜的“金盛”轮溢油案
  
  
  记者:第一次海上溢油索赔经验和海洋生态评估的行业标准,对之后发生的海上溢油事故索赔有何积极作用?


  夏军:由于有了行业标准,尤其是有了“塔斯曼海”案件的借鉴,2007年发生的“金盛”轮溢油案诉讼过程就比较顺利,堪称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索赔的完胜案例。


  2007年5月12日,烟台海域发生圣文森特籍“金盛”货轮和韩国籍“金玫瑰”货轮两船碰撞溢油事故。随后,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诉 “金盛”轮船主金盛船务有限公司,要求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海洋生态损失、调查监测费用及利息。此案也是由国家海洋局出面提供诉颂报告的。


  记者:判决结果如何?


  夏军:青岛海事法院全部支持了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评估报告认定的海洋生态和渔业资源损失费用。其中,此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898.1644万元,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的损害722.32万元。在此基础上,法院判决“金盛”轮船主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最终“金盛”轮船主服从了判决。
  
  
  有喜有悲的2006渤海溢油案
  
  
  记者:除了船舶相撞的溢油索赔案件外,我国发生过海上油田溢油索赔案件吗?


  夏军:发生过。2006年渤海溢油索赔案就是一例。2006年春天,由于犯罪分子海底盗油和油轮漏油事故的影响,渤海山东、天津、河北海域突现大面积原油污染,渔业生产遭受特大损失。山东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聘请权威技术机构及时到现场采样监测,深入细致地进行渔业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帮助全市受害渔民从胜利油田获得了比较理想的经济补偿。而河北沿海各市尽管在该污染事件中损失惨重,但因地方政府缺乏污染诉讼观念,消极无为、被动应付,没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除河北乐亭县8个养殖场外,全省受害渔民都吃了哑巴亏,得不到分文补偿。


  记者:请您谈谈这个溢油事故的具体情况。


  夏军:2006年2月22日,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执法人员在巡航监视中发现渤海海域有大面积漂油。从3月开始,溢油扩散到了河北,唐山市滦河口至曹妃甸近岸海域陆续被原油污染,一片狼藉。污染造成渔民养殖贝类纷纷死亡,大部绝产。农业部黄渤海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在渔民的不断要求下,才出面进行检测,出具了评估报告。报告显示,仅乐亭县鲁月波等6家养殖场遭受的渔业污染损失就达3066.8万元,而没有要求检测的渔场损失皆为未知。事后据统计,漏油总共造成约300平方千米的海域污染面积。


  2007年初,国家海洋局和国家环保总局相继发布公报,说明了2006年渤海原油污染事故是两起事故叠加造成的:2005年6月至12月间,盗油分子多次在山东胜利油田海洋采油厂海底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造成原油外泄;当年12月,在附近海域,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轮公司下属“大庆91号”油轮运载途中发生舱裂,原油大量泄漏。而海底输油管道溢油则直到2006年3月13日,胜利油田才正式找到溢油源,并停止原油外输。但是,胜利油田当时并未选择上报情况,直至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执法人员发现海上油污。


  2007年7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对盗油分子判处了从死刑到有期徒刑的重刑,但是对溢油影响的范围、造成的损害仅作了有限和模糊的认定。


  记者:河北受害渔民索赔结果为何不理想?


  夏军:在海底盗油刑事案件宣判之后,受到溢油污染严重损害的6户河北渔民,以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油轮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胜利油田分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为被告,在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天津海事法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认定,胜利油田分公司在发生海底输油管道溢油事故后不按照规定报告,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溢油事故的发生,因此应当接受行政处罚。但考虑到各种复杂的因素,国家海洋局最终没有对油田下达罚款决定。


  由于河北省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也由于原告证据方面的某些不足,还由于渔民与石油公司之间力量失衡,本案最终于2010年11月18日经天津海事法院调解成功,结束了漫长的诉讼程序。代表油田和油轮的4方被告在不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按照评估报告所认定污染损失额的40%,共1200余万元,向各原告给付损失补偿金。同时,原告撤回了对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


  记者:山东受害渔民索赔情况又如何呢?


  夏军:在烟台市重灾区长岛县,当地政府迅速统计损失,向中海油轮索赔。最终在交通部、地方政府和山东省海事局的沟通下,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600万元赔偿款;在东营,受当地政府委托,农业部对漏油来源、影响海域和损失进行了鉴定。在当地政府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东营市渔民于2007年春天在青岛海事法院起诉胜利油田。青岛海事法院在2010年作出判决,确认油田不负有赔偿责任,但基于“和谐司法”理念,责令油田补偿渔民70%的损失,共2000余万元。
  
  
  备受关注的此次溢油事故索赔
  
  
  记者:您认为此次渤海溢油索赔会不会比之前处理得更好一些?


  夏军:中国的环境法治在进步。我们对海洋石油污染事件的善后处置,有理由比之前的污染事件做得更好。应当说,海洋生态资源遭受污染后的国家索赔,在我国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依照,有技术标准和技术机构可支撑,有海事法院的专业平台可运用,有成功胜诉的先例可借鉴,司法救济的路径是畅通的。


  记者:海洋污染索赔目前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夏军:主要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有3个。一是200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其中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即海洋、海事、渔业、环保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本次溢油事故发生在海洋石油开采活动中,国家海洋局或其授权机构,是海洋生态损失索赔的法定主体;


  二是国家海洋局在2007年发布的行业标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对海洋生态损失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方法;


  三是2008年国家农业部牵头制定的国家标准《渔业污染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对渔业损失评估作了具体的规定。


  记者:您认为目前我国处理此类污染事故索赔还存在什么问题?


  夏军:我认为当前我国的法治进程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法律执行力薄弱。各级政府对于环境污染事故尤其是突发、重大、敏感的污染事故,在善后赔偿上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片面追求“维护稳定”,习惯于随意性较大的非法治化处置。目前有些政府部门更多的是关心生产经营和招商引资不要受影响,为此不惜牺牲弱者的利益和生态环境。如果污染企业无须为污染事故支付足够的经济代价,“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痼疾就无法消除,政府替污染者“埋单”的怪事将一演再演,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必受阻滞。客观现实迫切要求我们转变思想观念,理顺工作机制,推进海洋生态资源国家索赔,坚持污染事故处置的法治路径,从而维护环境正义,实现环境良治。

 

 

 

2010年4月发生的墨西哥湾钻井平台爆炸事件造成11人死亡,近1500千米海滩受到污染。图为2010年4月21日,这一海上钻井平台爆炸后升起滚滚浓烟。 (CFP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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