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调整:虽有负面影响,但未伤筋动骨

   2011-05-13 石化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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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17日,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网站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称,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近10余年资源税沿革

    缓征→1994年1月起征→1996年7月减征30%→2006年1月取消减征→2007年8月大幅加征

    1993年12月底,政府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起,对原先暂缓征收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开始征收资源税;1996年7月起,政府规定对有色资源税减征30%;到2006年1月,取消减征改为全额征收;目前出台的调整铅锌铜钨等矿产资源的税额,相对于之前的水平,相当于大幅度提高了资源税额。其中,铜矿的资源税的税额增加了300%以上,而铅锌矿的税额则上升了400%以上;增加最为显著的是钨矿的资源税,其升幅达到1300%至1500%。    

  对上市公司影响

    自产矿产量越多的公司,生产成本增加的绝对数越大。表1是国内相关上市公司的矿山等级数据(为1993年底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分类历史数据,未了解到当前最新的更新资料)。

 
    由于有色金属矿产品的资源税根据矿石产量来征收,因此,在一定的矿石品位下,企业年度产出的金属量越大,则需要上缴的资源税绝对数额也就越大。

    加征虽有负面影响,但并未伤筋动骨。从2006年各公司年报中可获得的资源税数据来看,各个公司的税额相差很大,并不能与各公司自产矿的金属量成线性关系,这与资源税以原矿产量为征税的基数存在关系,其原因在于,各个公司的矿山品位存在较大差异,矿山等级不同,采矿的入选品位也存在差异,从而造成相同的征税标准之下,税额数据的不可比。另外,资源税数据披露的不全面也影响到对比分析。

    为了便于比较,生产铅锌矿石的上市公司,宏达股份的资源税数据存在异常,驰宏锌锗的数据缺失,基本上以中金岭南为基准;铜类公司参照江西铜业和铜都铜业的历史数据。表2是假设2007年上市公司的矿产金属量不变的情况下资源税上调对公司每股毛利影响的粗略计算结果。

    经过计算可以发现,由于原先的资源税本身基数低,因此,虽然此次调整之后大幅增加,但对相关上市公司业绩的影响相当有限,尤其是在金属价格仍维持在较高位置的情况下,资源税占金属价值的比重微乎其微,无法构成对上市公司的重大负面影响。其中,由于2006年云南铜业和厦门钨业年基本没有矿产,未缴纳资源税,因此没有给出成本增加数据。

    由于国内仍属于精矿的卖方市场,矿山企业仍有可能通过矿价的上涨消化成本的抬升。动态来看,由于我国有色金属精矿市场的短缺格局短期之内难以得到缓解,因此,资源税的提高有可能通过矿价的上涨得到消化,从而使得矿山的利润得以维持。

    综合上述分析,资源税的调整对上市公司的采矿业务的收益影响并不显著。(郑东 黄安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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