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酸废液成隐患 海南电动车废电池谁管?

   2013-05-21 海南日报

36

核心提示:作为新型代步工具,目前海南省海口市仅完成登记上牌的电动车就已超过30万辆。然而,这一庞大数字也引发了新的担忧:电动车使用的

作为新型代步工具,目前海南省海口市仅完成登记上牌的电动车就已超过30万辆。然而,这一庞大数字也引发了新的担忧:电动车使用的是铅酸电池,一旦这种废旧铅酸电池发生泄露,其腐蚀性极强的酸、铅以及镉等可致癌重金属将对自然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难以修复的破坏。

记者连日来对海口电动车废旧电池回收处置情况进行了调查。

“以旧换新”存质疑

5月9日,记者在海口市中沙路附近随机采访了多位骑电动车的市民,他们表示,自己的电动车废旧电池往往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送进电动车专营店或电池维修店回收,实在回收不了的则会卖给废品回收站。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新电池一般市场价是四五百元,以旧换新可以抵扣一百多块钱,没理由不换啊。”而对于“商家收回用来做什么”的问题,市民普遍回答“不太清楚”。

根据王先生提供的线索,记者走访了位于金盘路、博爱路的几家电动车专营店,商家均表示愿意“以旧换新”。一家专营店的工作人员陈女士报价,“全新电池,380元。”但当记者问到“旧电池商家将如何处理”的问题时,其表示:“一组电池一般有四个,里面可能只有一两个是坏的,其他的如果还是好的,会与新电池搭配成一组来销售。”记者问:“那不能用的呢?”她回答:“只有当废品卖掉。”

记者随后来到超威、天能等多家电池维修店进行了解,得知废旧电池的回收价格都在100元左右。而对于电池回收后的处理情况,店员们的答案却大相径庭,有的说送回厂家维修,有的说送到专门的回收站,有的说先存放着。而一位行内人士告诉记者,有些维修商会把旧电池当新电池卖给顾客,甚至拆解电池把铅板拿来卖。

电池废液被直接倾倒

记者注意到,对于处理完全报废的电动车废旧电池,无论是市民,还是商家或维修店都会提到废品回收站。那里是否就是电动车废旧电池的最终“归宿”呢?

铅酸废液成隐患 海南电动车废电池谁管?

记者在热心市民的指引下找到了位于金濂路的一处可回收废旧电动车电池的废品回收站。走进回收站,只见大堆废品上散落着三四个电动车废电池的外壳。回收站老板表示可以接收电动车废旧电池,“3块钱一斤,不论好坏。”追问中,回收站老板说,他们回收电池主要是要电池里的铅板,“至于电池里边的‘水’,都是白称的。”记者问,“听说‘水’有毒,你们怎么处理?”老板便不愿再回答。

记者采访到了在海口中沙路附近回收电池的商贩陈先生,他私下告诉记者,对于废电池的处理,一般是用锯子锯开,倒出里面的“水”,也就是酸液,然后将里面的铅板卖掉。而对于酸液的去向,他回答说:“不值钱,又没有人收,只能倒掉。我们都是这么做的。”记者连续走访了5家回收废品的“破烂王”,除了回收价格略有不同,他们处理回收电池的做法都和陈先生说的一样。

海南省内企业尚无处置资质

海南大学材料与化工学院副教授吴进怡表示,电动车使用的铅酸电池主要由铅、硫酸以及部分其他金属及塑料组成,一旦回收不善,带来的污染不容忽视。“报废的电池酸液含有强酸和镉、铅、汞、锰等重金属,排放一旦出现随意性,不仅会污染土壤,而且经过雨水冲刷后,有毒物质会进入地下水,转而进入食物链,引发人体代谢、生殖及神经等方面的疾病。如铅含量一旦超标,会导致智力下降,诱发儿童的恶性肿瘤等。”

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海口市为例,目前登记电动车数量为30余万辆,按常规,每组电池使用年限为1至2年,也就是说海口市每年新增超过15万组的废旧电池。一只48伏的电池内有80毫升酸液,一组电池有4只,即一组废旧电池将产生320毫升酸液。海口每年产生这样的废液将超过4.8万升。

就电动车废旧电池酸液处置问题,记者采访了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污染防治处有关负责人。对方表示,目前海南省采取的做法是,每季度进行一次全省范围内包括铅酸电池在内的危险废物的规范化检查。但由于海南省目前尚无废铅酸电池处置资质的单位,因此只能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规定来操作,即“充电电池的制造商、进口商和使用充电电池产品的制造商承担废旧充电电池的回收责任。”

因此,该负责人表示,废电池的回收主要以原厂家回收为主,而省内目前尚没有一家企业对废铅酸电池有处置资质,新建的海南省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还处于试运营阶段,未通过国家环保部门验收,所以,现在比较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厂家未回收的废旧铅酸电池交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等到省内的相关企业有了处置资质后再集中处置。



本网转载自其它媒体的文章及图片,目的在于弘扬石油化工精神,传递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宣传国家石油化工政策,推广石油化工企业品牌和产品,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和原媒体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认为本站文章及图片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