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南京市在全市环境保护暨创建生态市动员大会上亮出推进环境保护工作若干政策。政策集中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循环经济、严格控制污染物总量、加大财政和物价对环保支持力度几个方面。
政策规定,从现在起,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审批或核准,不批准用地,不给予贷款。禁止新建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有污染的化工项目。江南地区除金陵石化区域外,不再批准任何新建化工项目。2008年底前,有发展前景的现有小型化工企业转入化工专业园区,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一律转产或关闭。2010年以前,强制淘汰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区附近产生刺激性废气、严重扰民的生产工艺或生产线。
2008年全面实施新车上牌“国Ⅲ”标准,达不到的不得上牌;外地入宁过户转籍车辆尾气排放必须达到新车上牌对应的控制标准。鼓励公交车和出租车“油改气”,新增或更换公交车辆必须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
2010年底,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17.2%、9.2%,市政府每半年考核一次,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考核结果,并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推广排污权交易,“十一五”期末,全面实行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污指标初始分配有偿取得。
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到2006年底,全市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元/吨左右,到2009年调整到1.60元/吨左右,增加筹集的资金,集中用于管网建设。2007年起,开征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2007年底前,适当提高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保专项资金。
支持电厂脱硫,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实施烟气脱硫改造的统调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015元。“十一五”末,全市一般预算支出中环保类支出比2005年增长1.5倍以上。
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厂及污水输送系统,执行工业用电价格。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发电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并给予财政贴息等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