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静:能源互联网推进储能深度应用

   2017-02-20 中国电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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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随着《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的相继发布,

随着《关于推进“互联网+”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组织实施“互联网+”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的通知》的相继发布,能源互联网项目在加快推进落地。业界能明显感觉到,国家在推动能源互联网示范的过程中,也对示范项目中的储能技术给予了支持,以储能为必备技术的能源互联网示范项目也是其中的主要形式。能源互联网的推进,不仅给储能带来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也让储能的特殊作用凸显出来。对此,中国能源研究会储能专委会秘书长张静于近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感慨:“不得不说,能源互联网创造了储能深度应用的大环境。”

能源互联网凸显储能特殊作用

中国电力报:随着能源互联网的推进,您怎么看待能源互联网与储能的关系?

张静:储能系统是实现发电曲线与用电曲线动态匹配的关键,它是能源互联网系统中的组成部分,在电力发输配用环节中起重要作用。有观点认为,我们需要从能源互联网中的能量流和信息流紧密耦合的角度重新看待储能系统的技术路线,引入基于能源虚拟化与能量信息化的分布式能量管控的新思想,实现“电池与管控系统分离,电池系统与应用系统分离”,把电池能量虚拟化为可计算、可计量的互联网资源。

中国电力报:现在看来,能源互联网给储能发展带来了哪些明显的影响?

张静:仅从储能的作用来看,它的出现对促进清洁能源消纳、维持电力运行稳定、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可以减小电力峰谷差,还能有效降低供用电成本,是调整频率和补偿负荷波动的重要手段。但随着能源互联网概念的提出,储能在能源互联网中的特殊作用凸显。

例如,随着能源互联网的成熟,以大规模清洁能源接入为特点的能源互联网发展态势将更加明显,可再生能源将成为能源互联网中能源供给的重要来源,而波动性的出现和用电谷段消纳需求的增加给储能的规模化应用创造了空间。另外,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应用也将进一步促进储能产业的发展。在缺乏储能系统部署的情况下,能源系统很难完全平抑波动,并实现需求侧的全部消纳,清洁能源和能源互联网的目标也难以实现。

中国电力报:在推进能源互联网和储能的发展上,是不是应该有种技术作为二者之间的链接,也应该在不断推进呢?

张静:对,能源互联网和储能技术发展应用的共同前提就是智能化系统设备的应用,在缺少智能化系统设备的情况下,各互联网要素间无法形成信息互联,储能系统自身也无法实现最优运行,运行的效果也无法得到验证。现阶段储能的应用与智能化信息系统的应用同步,未来都将作为能源互联网的基础要素。我们还要看到,储能的合理化应用以高度互联的能源网络为前提,在能源互联网的大环境下,我们不仅要关注大规模分布式电源和储能装置如何接入进来,还要更加关注如何将它们衔接起来,并科学合理地发挥其各自的作用。以上也都是能源互联网使储能特殊作用凸显的方面。

我认为,未来在能源互联网思维的推动下,储能部署在哪个应用环节不再是重点!而如何把存在于各领域的、多形式的储能系统灵活、高效地利用起来将成为储能应用和发展的新课题。

能源互联网加速实现储能多种价值

中国电力报:考虑到目前商业模式和赢利点有待进一步明确,大规模建设极有可能造成浪费,对此,您有着怎样的思考?

张静:我们曾统计过,从2015年7月到2016年12月,我国已规划的储能项目装机达740兆瓦,不包含抽水蓄能和储热项目,对比2015年底141.4兆瓦的2000~2015年累计的装机容量,市场增速明显。虽然储能在不同应用模式下的赢利点逐步清晰,但在大部分应用中,储能的投资回报期都比较长。例如,锂离子电池与火电机组捆绑,在京津唐电网提供调频辅助服务的投资回报期是5年左右,而通过峰谷电价差赢利的用户侧储能系统的静态投资回报期至少是7~8年。为使未来储能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在技术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完善市场机制,挖掘储能系统的多重应用价值,并给予合理的经济回报是保证储能商业化发展的基础。同时也要关注储能所带来的社会效益。

中国电力报:在起步阶段,补贴有助于储能产业的发展,但这也有问题,一方面长久的补贴不可持续,另一方面考虑到光伏、电动汽车等领域的相关经验教训,也会有些许担忧。对此,您有哪些建议?

张静:“十三五”期间,我国储能产业正处于从示范应用向大规模商业化发展过渡的关键时期,储能政策的出台将是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引擎。在相应的市场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储能的一些潜在价值,例如用户侧储能作为备用电源的价值,无法体现为收益,从而造成储能的投资回报期并不理想。

近期国家出台的调频调峰辅助服务政策,已经给予储能项目一定的准入权利,但运营机制有待进一步细化。从现有政策来看,要进一步挖掘储能项目的更多收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且要与电改政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能源互联网、多能互补项目的推动结合起来考量。

我们建议,首先制定产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包括储能的标准体系、市场规范以及区域性试点示范项目相关政策,进而建立储能参与市场的准入机制及定价机制,包括尖峰电价、拉大峰谷电价差。希望在定价机制尚不完善的发展初期,能进一步探讨给予某些领域的储能项目一定的建设补贴,并建立完善的项目落地监管机制与补贴的退坡机制,对运行信息和数据采用透明化管理,为未来的政策深化提供有力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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