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突然起火,造成损失130万余元,谁该为此担责?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昨日通报了该案审理情况。
菲某公司是从事电动车零件装配的生产厂家,承租了某村两幢房屋,自行改建后未经消防验收,便投入生产经营。2014年,菲某公司向动某公司订购锂电池。
2016年10月20日,菲某公司首层车间突发火灾,过火面积300平方米,致使公司材料仓库、车间及车间内的电动车配件、包装材料、电动车锂电池等被烧毁,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同日,公安机关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产生的原因系菲某公司内部的电动车锂电池发生爆燃,并引燃附近可燃物所致。
因动某公司在涉案保险公司处购买了锂电池产品责任险,菲某公司要求动某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此次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631万余元,因协商无果,菲某公司起诉到法院。
动某公司认为,该司向菲某公司供应的电池都是合格产品,火灾损失也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菲某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保险公司认为,菲某公司没有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爆燃锂电池进行质量鉴定,且该电池不在投保产品的范围内,不应由该司赔偿。
经法院委托评估认定,本次火灾造成财物损失130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本案中,因锂电池爆燃,无法进行原因鉴定,动某公司作为该锂电池的供应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销售的锂电池为合格产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现有证据证实火灾事故发生时,菲某公司使用现有建筑物进行电动自行车生产和储存,改变了建筑物的用途和使用性质,但未重新申请消防验收,即二次消防验收,火灾事故发生时消防通道被货物堵塞,建筑物楼顶消防水池的水闸被关闭,消防栓无水,造成救火延误,导致损失扩大,菲某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可减轻动某公司20%的责任,菲某公司损失共130万余元,动某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04万余元。
因动某公司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产品责任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限额800万元,因保险公司的免赔率为10%即104406.4元,故保险公司实际应赔偿93万余元,由动某公司赔偿10万余元。
白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产品责任保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菲某公司财产损失93万余元;动某公司赔偿菲某公司财产损失10万余元。
菲某公司上诉后,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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