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VS中航创新:专利战“升级”背后

   2022-05-31 锦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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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技术要素密度的高低,决定了一个产业知识产权资产的活跃程度。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事件的活跃程度,是一个产业兴衰起伏的重要标志

技术要素密度的高低,决定了一个产业知识产权资产的活跃程度。换句话说,知识产权事件的活跃程度,是一个产业兴衰起伏的重要标志。21世纪以来,通信、半导体、电子计算机、智能手机、互联网、生物制药等领域,相继出现一系列重大知识产权事件,一并拼构出了先进生产力阵营演进的隐性逻辑。

时至当下,这一逻辑,正在延伸到新能源领域——作为全球经济新引擎,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竞争,正不可避免地成为这一产业的主题词。

这便让过去20年间,惯见了西方专利绞杀的中国产经业界,多少有些“不适应”。因为这一次,领衔全球的中国的新能源产业,正在成为风暴策源地。

最令人瞩目的一起案例,是正在发酵之中的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原中航锂电)之间的专利战争。洞悉这起专利战的必然性、内在逻辑与未来走势,需要回归到产业与历史的参照系中。如是,我们方能捕捉到个中隐匿的启示。

专利即财富,产业效应越强财富价值越大

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之间这场专利权纠纷,肇始于2021年7月,迄今持续10个月有余。

当前,在公众舆论领域,这起纠纷最吸睛的一项内容,是宁德时代方面于近期向法院提高专利侵权索赔金额,由原来的1.88亿元,提升至5.1亿元。对于这一变化,一时众说纷纭。

从专利第一性、产业特质、历史映射以及国际比较等多个视角审读这一变化,我们会有更理性与深邃的认知:

1、专利第一性

专利是知识产权的核心构成。所谓知识产权,对应的是物质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智慧财富归属的界定,是市场精神的应有之义。

从该第一性出发,我们可以明确,专利维权是对附着于专利技术产品之上的财富价值的主张。

这一专利主张过程,需要因循法律条款制约。根据我国专利法相关规定,主张专利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有4种:

1.根据侵权人侵权获利计算

2.根据被侵权人损失计算

3.根据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4.法定赔偿

从1.88亿元提升至5.1亿元,间隔10个月。这一过程里,随着涉案专利产品的市场供给进一步加大,以及专利权人方面更精细的证据收集,出现了显著的赔偿金额要求变化,实际上是一种正常的动态调整。

至于金额请求是否合理,最终都要经由法院的厘清并作出判决,大可不必对此过于纠结。

2、产业特质

根据上述4种不同专利侵权赔偿计算方式的特质,可以初步判断,宁德时代方面擢升金额请求,依据大概率是第一种。

以第一种形式计算并主张赔偿额,是很符合动力电池产业特质的一种路径:

本案之中,宁德时代方面主张的专利权利涉及5件,其中发明专利3件、实用新型专利件,分别为“防爆装置”、“集流构件和电池”、“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锂离子电池”以及“正极极片及电池。


图:宁德时代方面主张的专利权利。来源:公司公告

这5件专利,从锂电池核心技术到电池生产工艺均有涉及。这也是此前业界判断,“涉案标的是中航锂电的全系产品”的核心依据。

这便意味着,只要取证到被告方产品供给的上车备案数量,就较为清楚的对涉案金额做出主张,基本公式:涉案产品数量*货值单价*行业合理利润率*涉案专利贡献率。

尽管外界尚不掌握具体数据,但根据35%左右的电池占电动车成本比例,以及20%左右的行业合理利润率水平(以塔菲尔案为参照),也大致可以对该起案件的全貌概况有粗糙判断。

3、历史映射

我国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发展是同步过程,迄今40余年历史。相较而言,这一过程发展至今,仍是我们对于专利第一性认知的培育阶段。如果我们从更纵深的专利史有所了解,其实对专利的保护、应用与运营将会有更深邃认知。

在我们早期的研究文章中曾指出,“回溯近代史上大国间的专利之战,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勾勒出其国运的变迁”。以史为鉴,正是“贝塞麦炼钢法”的引入与专利确权保护,很大程度上促动了美国工业体系崛起。

转炉炼钢术,又称为“贝塞麦炼钢法”,由英国人亨利·贝塞麦于1855年发明。这一发明使得铁水可以直接炼钢,第一次解决了大规模生产液态钢的问题,从而促进了钢的产量和生产效率。这也是大规模构建工业体系的基石。

戏剧性的是,这一专利技术,最终辗转被美国人安德鲁·卡内基获得,后者将这一转炉炼钢技术带回至其美国创办的钢铁厂。至1899年,卡内基钢铁厂年产量超过260万吨,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钢厂。借助这一炼钢术,美国一跃成为当时世界第一的制造业大国。


图:使用贝塞麦炼钢法的工厂;来源:网络

这一案例也表明,专利的财富效应,更大程度上要归结于它的产业价值,产业效应越强财富价值越大。本案涉及的5项专利,或许从历史意义上与转炉炼钢术相去甚远,但二者的本质是一致的:

这个世界没有无缘无故的财富,我们不能否认,宁德时代得以成为全球动力电池龙头,它的财富与社会价值创造过程所付诸的对价,远不止几个亿可以囊括。反过来说,基于客观涉案事实,更高的“要价”,亦是对自身产业地位的表达。

4、国际比较

延伸来看,中国动力电池如果能持续保持并扩大全球产业格局领先地位,我们甚至可以预期,随着产业竞争进一步深化,未来仍将有更大诉请额度的专利战出现。毕竟,专利战,本身便是维护一个产业核心利益与市场精神的必然结果。

从国际比较上,我们可以看到,过去20年间,爱立信、诺基亚、高通、华为等在通信领域,英特尔、AMD、台积电、格芯等在半导体领域,苹果、三星等在智能手机领域,无不屡屡发起或沐浴专利战洗礼,涉案金额动辄以亿元美金起跳,10亿以上美元级别亦不在少数。

最终,这些巨头所在产业不但没有被专利战摧毁,反而反脆弱性愈强。

5.1亿元诉请(注意,只是当事人一方诉请,最终侵权是否成立以及涉案金额的酌定仍有待司法厘清),换算成美元不到9000万元,相比既往的全球优势产业部门重大专利战,实际并不算什么。

这也某种意义上表明,作为最新一重后浪,动力电池产业的技术密度仍有进一步向上攀升空间,一旦进入新正极材料或固态电池阶段,技术工艺难度的指数型提升,会大幅提升这一领域的知识产权财富价值。这也侧面预示出,这一产业的投资价值预期,仍有显著空间。

另外从知识产权专业人员视角来看,不止是中国动力电池领域,而是整个中国比较优势产业领域的赔偿额,未来都有必要逐步提升起来,“因为中国的市场容量已经今非昔比,足够支撑大的赔偿损害。”

最终归宿是商业许可,为行业厘清游戏规则

一场专利官司,能够破圈成为社会领域内的话题,证明了整个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擢升。但在当前的讨论语境中,我们仍能感受到,知识产权思维的广域普及,仍处于一个“同志尚需努力”的阶段。

此番赔偿诉求额度提升让更多人感到“震撼”,是一个显性例证;而对于专利常识的认知误区,则是另外一个隐性例证。

具体来说,就该案件,有观点认为:

1. 涉案专利中有两件实用新型专利,故而涉案专利价值不高;

2. 同时,中创新航向宁德时代多项专利发起无效,其中有实用新型专利被裁定部分或全部无效。1与2两厢叠加,进一步推演称中国动力电池专利整体质量与价值有限。

实际上,这是一种典型的“外行看热闹”现象。展开来说:

(1)关于专利价值的认知误区

长期以来,外界尤其是投资者领域,对于专利的常识理解多来自于企业的自我宣讲,认为在专利的三种类型中,发明专利的价值最大。

的确,通常来说,从发明人视角出发,在专利技术的研发与确权过程中,专利发明的难度更大,后二者相对会简单。但在具体的产业、产品语境里,专利价值的呈现,是一个“母凭子贵”的逻辑,即:在合法有效前提下,哪件专利的产业效应、财富价值越大,所对应的专利价值也就越高。

也就是说,无论发明、实用新型还是外观设计,三者只是起到专利类型通用名称作用,而不是专利价值的评价标准。

以著名的苹果三星专利战为例:2011年4月,苹果在美国针对三星提起诉讼,指控三星手机及平板灯产品侵犯其多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向三星索赔25亿美元,并要求后者禁售涉案产品。这场旷日持久的世纪专利战,最终以三星支付共计5亿美元左右的赔偿后和解。

从这起案例不难看出,脱离具体的产品与产业背景,简单地以专利类型评估专利价值,属于典型的思维定式陷阱。

每个产业有每个产业的不同特性,动力电池作为高端制造业的主干之一,这一领域内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汽车制造业类似——

福特、丰田、大众与特斯拉,作为历史上不同时期汽车产业的符号代表,它们的核心竞争力不在于某件或某几件发明专利,而是在于一个个由不同类型专利群组构成的专利池组,所支撑的生产制造工艺。这种先进的生产制造工艺,最终成为了行业最重要的“事实标准”。


图:汽车生产制造能力的提升路径;资料来源:国海证券

在动力电池领域,宁德时代之所以能够后发成为全球龙头,进而带动中国动力电池产业链成为全球第一极,奥秘亦在于此。

(2)关于专利战的虚虚实实

截至目前,中创新航作为被诉一方,在应对上也取得了系列进展。

一方面,它针对宁德时代主张的5件专利,及时提起了无效申请。作为专利侵权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为它赢得了更多时间。同时,最新出炉的审查结果显示,宁德时代的“防爆装置”专利维持有效,“集流构件和电池”专利维持部分有效。此外,中创新航已撤回针对“动力电池顶盖结构及动力电池”的专利无效请求。剩余两件专利的无效请求,目前仍在审查过程中。

在知识产权行业有这样一个说法,打专利战就是打金钱和时间。可以预期,针对相关上述复审无效结果,中创新航方面大概率还将提起行政诉讼,将这场专利战的时间线尽可能拉长。

另一方面,中创新航在应对诉讼本身同时,亦向宁德时代3件非涉案专利发起无效,其中一件名为“汇流排与线束固定结构”的实用新型专利,于日前被裁定宣告无效。

根据宁德时代2021年报显示,截至同年年末,公司全球范围内包括申请中的专利共计5700余件,其中确权专利4400余件。在4400多件专利中,能够抽离出一件“精准打击”,可见中航创新是花了心思了。

实际上,这也是专利战的一种专业打法:一家拥有千件数量级专利的公司,会围绕核心专利池构建外部专利屏障,进行相当数量的支撑性、防御性甚至迷惑性的专利申请。作为专利战弱势一方,通常以这部分非核心专利为突破口,策略性地开辟第二战场,用以平衡市场及外部预期。

可见,在这样有来有回的过程中,中创新航正在试图创造获取更多筹码,为自身获取更大的博弈空间。

(3)最终归宿

任何一场以亿为单位的专利战,都会对它所处的产业产生深远影响。主观上,这是两家同行的较量;而在客观上,这起专利案的最终结果,却将为整个行业划下游戏规则。

作为高阶商业战争,专利战的结果并不注定都是一元对抗,而是存在多元选项的。它的逻辑框架,基本属于经济学的均衡博弈范畴,即最终的稳定状态对双方参与者都有余地,是博弈双方避免最差的一种理想的策略选择。

特别是在先进制造领域,作为产业标准的核心构建者,通过专利战以战止战,在判例层面确立行业实施标准,才是一种最佳的策略抉择。反过来说,作为最终侵权可能的承担者,一味追求死磕到底,也是一种不明智且不经济的策略抉择。因为众所周知的是,制造业的第一性就是以更低成本上获取更大化规模性收益,发生在这一领域的专利战不应违背这样的产业规律。

以成熟产业的先例为参照,比如华为、苹果、三星等巨头所处的ICT领域,各家之间爆发的专利战,最终的导向都是寻求一个合理费率的专利许可,进而形成行业共同遵守的“产业标准”:即有技术实力的企业间互相许可专利技术,技术较弱的企业支付适当的许可费用。在这样的产业标准体系下,所有市场主体方能建立起足够的规则意识,促动整个产业健康、有序地走向成熟。

站在这一高维逻辑上,可以预期,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这场专利战的最终结果,将对中国新能源产业未来的标准秩序,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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