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池法》对我国动力电池行业的立法启示

   2023-07-19 能源新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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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23年6月14日,欧洲议会批准了2022年12月9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就加强电池和废电池可持续性规则的提案达成的临时政治协议,该

2023年6月14日,欧洲议会批准了2022年12月9日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就加强电池和废电池可持续性规则的提案达成的临时政治协议,该法案将替代原有的电池指令,对电池产业链各环节,如设计、生产和回收等进行统一管理。这也就是被国内普遍成为《电池法》的最新欧盟法规。

欧盟新《电池法》的亮点

欧盟是最早关注电池回收利用的经济体。1991年的91/157/EEC指令就关注电池相关问题。2017年以来,欧盟先后发布了《电池战略行动计划》《欧洲绿色协议》等一系列法案对电池产业布局规划。2020年3月更新的新《循环经济行动计划》,还将新能源汽车电池列入循环经济七条价值链之一,提出将制定电池回收的有关法规,确保有价值材料的回收、推动电池生产信息透明化及延伸生产者责任等内容。

新《电池法》在动力电池生产和回收利用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希望以此助力碳中和目标的实现和《欧洲绿色协议》的落实。欧盟新《电池法》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新特征,亮点主要有:

1.电池分类。该法案将电池划分为动力电池、工业电池、轻便交通工具电池等五大类别,在欧盟上市的电池须符合可持续性及安全性的要求,同时标注产品信息标签。

2.电池护照。该法案规定了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电池数字护照和二维码,需对电池的制造历史、化学成分、技术规格、碳足迹等信息进行记录。到2026年,动力电池和工业电池须持有电池护照,才能在欧盟销售。

3.申报碳足迹。该法案要求动力电池以及工业电池必须申报产品碳足迹,并在2027年7月达到相关碳足迹的限值要求。碳足迹是指企业机构、活动、产品或个人,通过交通运输、食品生产和消费以及各类生产过程等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集合。

我国动力电池行业

法规和政策现状

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曾在2018年发布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动力电池的维修更换阶段、回收阶段、报废阶段、所有人责任、收集、贮存、运输、阶梯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细化政策和补贴方案。中央有关部委还发布了动力电池技术标准,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及全生命周期溯源、动力电池回收和梯次利用的要求。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首次在法律层面对车用动力电池回收进行规范,建立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废旧产品回收体系等。

表:我国动力电池政策体系

《电池法》启示

我国现在已初步建立了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为基本原则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政策体系,但缺少成体系的电池行业全链条管理的法律体系,缺少动力电池行业的监管规则。

近年来,我国动力电池产业在全球市场中占据较大份额。据研究机构EVTank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到688.4万辆,在全球的比重增长至63.6%;中国锂离子电池出货量达到660.8GWh,在全球锂离子电池总体出货量的占比达到69.0%。过去四年中国在欧洲的动力电池装机占比持续提升,2022年占到34%,并且占比还在进一步上升。

一旦欧盟新《电池法》生效,中国电池制造商若要想在欧洲市场立足,需要适应更严格的环境和审查要求,不仅相关影响的企业现在就要做好准备,我们国内动力电池的规范性文件也应该逐步跟上欧美的节奏,与世界市场接轨。我们可以从几方面入手:

完善顶层设计,加快电池行业法律规范的制定,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立法进程。

我国拥有世界领先的电池生产制造产业和消费市场,可以借鉴欧盟现有电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思路,从顶层设计入手,研究制定适合我国电池产业发展的电池回收利用专门法规。我国虽然现已初步建立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为基本原则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法律框架体系。但这些纲领性的法规存在含糊笼统,权益职责不明确,可操作行不高等问题,实际执行效果不太理想。当前,行业的高速发展需要电池产业专项法律法规作为规范性支持,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法律制度,加快动力电池产业链的信息披露、碳足迹核算、电子护照等机制的建立。

明确主管动力电池产业的国家机构,明确管理职责,细化监管机制。

由于缺乏顶层法律设计,电池产业的主要管理机构也未明确,存在监管真空地带和管理部门之间协同的问题。应在顶层法律设计的基础上,明确电池行业的专门管理机构和监管机制,设置相关财税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同时引入信用评价机制,对行业全链条进行评价和管理,评价结果与激励及惩罚挂钩。

健全动力电池法规及政策的落地施行体系,探索监管与市场化结合的机制。

研究建立贯穿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回收指标及溯源系统,包括全供应链、车端应用和回收利用等。推动动力电池进出市场的“电子护照”和质量标准,加强主管机关的联合执法力度。规范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的准入,加强对动力电池产业链企业的监管,加大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及再生利用的督导,加快动力电池回收市场化进程。明确产业链各方主体的回收责任,探索回收环节市场化的激励和引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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