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增强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承载能力,推动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管理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22〕118号)规定,经各市政府申请、第三方机构现场审核和省有关部门联审,报省政府同意,对全省27家化工园区扩区调区工作进行认定,已以省化工专项行动办文件公布。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省政府工作要求,现予以通告。
自2025年1月7日起,全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工作,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扩区调区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25〕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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