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工作方案》印发

核心提示:近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如下:陕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
近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具体如下:

陕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园区布局,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化工产业发展实际和化工园区发展现状,特制定《陕西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园区界定

本《工作方案》所称化工园区是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包括专业化工园区和各类开发区中的化工集中区。新设立化工园区(2021年7月7日以后设立的化工园区)应当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本《工作方案》所称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以下简称“认定化工园区”),是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审核,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符合本《工作方案》要求的化工园区。

二、建设标准

(一)化工园区设立应当手续完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园区文件、对园区总体规划批复文件或管理机构设立文件均可视为园区设立文件);在认定期内,园区内没有受环保和安全限批、挂牌督办,以及其他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并通过相关部门审查。

(二)化工园区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具备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求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化工园区选址布局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规划,有明确的面积和四至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关中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化工园区。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距离应当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并设置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

(四)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编制以化工产业为主导的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项规划。产业规划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及化工产业发展规划。

(五)化工园区内部应当合理布局、功能分区,园区内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人员集中场所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区相互分离,安全距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六)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化工产业政策、规划有关要求。

(七)化工园区应当按照“分类控制、分级管理、分步实施”要求,结合产业结构、产业链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分区实行封闭化管理,建立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等物料、人员、车辆进出实施全过程监管。化工园区应当严格管控运输安全风险,实行专用道路、专用车道、限时限速行驶,并根据需要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防止安全风险积聚。

(八)化工园区应当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规范储存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化工园区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当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并设置地下水、土壤监测监控点,消除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化工园区应当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九)化工园区应当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应当满足化工污水的处理要求;设置了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十)化工园区应当根据总体规划、功能分区和主要产品特性,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人员和装备。化工园区应当采取自建、共建、委托服务的方式,配套建设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化工园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置。

(十一)化工园区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和产业结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的监测监控和风险预警体系,相关监测监控数据接入地方监测预警系统,并达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要求。

(十二)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等工作。

三、园区认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省人民政府授权机构,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成立陕西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省认定工作组”),依据部门职责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机构,牵头成立市(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区)认定工作专班”),负责化工园区认定申报资料初审和报送工作。化工园区的认定按照《陕西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总计34项,总得分为100分。其中,1-12项为必要条件,合计得分达到60分可通过认定;13-34项为评分项,合计得分为40分,反映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水平。认定具体程序详见《陕西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程序》(附件2)。

四、扩区认定

申请扩区认定的化工园区须为已认定化工园区,满足《评分标准》1-12项必要条件且合计得分达到60分;认定范围内土地开发利用率(已建成土地面积占可利用土地面积比例)应当达到80%及以上,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应当对现有园区内劳动密集型非化工企业(公用以及配套工程类企业除外)实施搬迁清退,短期无法清退的,明确搬迁实施计划,承诺搬迁时间,在通过扩区认定前完成搬迁;园区扩区应当规模合理、布局集中,与原认定化工园区连片或相近,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扩区范围内无非化工企业(公用以及配套工程类企业除外)。扩区认定具体程序详见《陕西省化工园区扩区认定工作程序》(附件3)。

五、有关要求

(一)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化工园区建设和认定管理工作负总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依据职责组织全省各地开展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化工园区建设工作。

(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等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化工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管理化工园区各项工作。

(三)新设立化工园区承接列入国家或我省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当通过认定。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改造项目除外)。

(四)有关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依规开展未通过认定化工园区的整改或关闭,提前做好风险评估和防范,妥善做好园区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鼓励园区内企业搬迁转移至认定化工园区。

(五)有关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照本《工作方案》每2年开展认定化工园区自评,自评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对重点园区进行现场复核。复核结果低于原认定审核得分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六)对认定、复核得分排名靠前的化工园区,从政策激励、扩区认定、项目落地、资金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七)有关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辖区内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明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定期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认定化工园区内化工企业数量、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并抄送省级有关职能部门。

附件:1.陕西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
          2.陕西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程序
          3.陕西省化工园区扩区认定工作程序

附件2

陕西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程序

一、自查申报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陕西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开展自查,在满足认定必要条件的12项要求且合计得分达到60分的前提下,编制《陕西省化工园区认定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并委托具有化工行业甲级《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的机构开展认定评估,出具《陕西省化工园区认定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园区所在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认定申报资料如下:

(一)化工园区申请认定文件。

(二)《自查报告》和有关附件的电子资料,附件具体包括:

1.完整版园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审查意见;

2.完整版园区总体规划环评报告及其审查意见;

3.完整版园区产业规划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4.完整版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等级应达到省安委会相关规定要求;

5.完整版园区安全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完整版园区规章管理制度等重要资料;

7.完整版对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论证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

8.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园区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情况报告,具体要求按照《评分标准》第3条第1项所列需提供的资料。

(三)《评估报告》和有关附件的电子资料,附件具体包括内容同第(二)项。

二、市级审核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市(区)认定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对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市(区)人民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化工园区认定申请及申报资料(电子版)。

三、省级审核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对认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向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初审意见。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委派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化工园区进行现场认定审核,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工作组审核意见。

(三)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反馈意见完成整改后,由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化工园区整改报告及修改完善后的电子文本《自查报告》《评估报告》和附件资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对认定申报资料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其网站公示拟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

(五)认定化工园区名单公布后,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完整认定归档资料,由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别存档。认定归档资料如下:

1.纸质版《自查报告》8份。

2.纸质版《评估报告》8份。

3.《自查报告》《评估报告》有关附件的电子资料8份。

附件3

陕西省化工园区扩区认定工作程序

一、自查申报

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要求收集、整理相关扩区申报资料,委托具有化工行业甲级《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编制《陕西省认定化工园区扩区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扩区报告》)。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隶属关系逐级向园区所在地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扩区认定申请。扩区申报资料如下:

1.符合扩区条件的说明材料。

2.园区扩区范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情况,具体要求参照《评分标准》第3条第1项所列需提供的材料。

3.拟扩区范围内企业基本情况,拟实施项目情况和扩区的必要性说明。

4.包括拟扩区范围在内的园区总体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及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复,园区产业规划及专家评审意见。

5.包括拟扩区范围在内的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园区封闭化管理相关情况说明。

6.包括拟扩区范围在内的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园区供水及污水处理设施扩容有关情况说明、证明材料。

7.在申报扩区期间,园区内没有受环保安全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9.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园区总体规划、产业规划、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规划环评及相关基础设施情况说明均应当包含已认定范围及拟扩区范围。

二、市级审核

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市(区)认定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对化工园区扩区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化工园区扩区认定申请及申报资料(电子版)。

三、省级审核

(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对扩区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向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反馈初审意见。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委派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化工园区进行现场扩区认定审核,提出专家组扩区评审意见和工作组扩区审核意见。

(三)化工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反馈意见完成整改后,由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化工园区整改报告及修改完善后的电子文本《扩区报告》和附件资料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对扩区申报资料进行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其网站公示拟扩区化工园区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报请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认定化工园区扩区通知。

(五)认定化工园区扩区通知印发后,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完整扩区认定归档资料(8套纸质版《扩区报告》及有关附件的电子资料),由省认定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别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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