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二氯甲烷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2011-05-13 石油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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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消息 应四川鸿鹤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申请,商务部于2006年8月15日发布2006年第56号公告,决定对原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07年8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07年第63号公告,公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按照原反倾销措施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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