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比较

   2003-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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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是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部分地区很早就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涌现了以深圳、上海和武汉为代表的三种改革模式。在国外,也有一批被经济学界广泛关注的国有资产管理的范例。 
 
  深圳模式
 
  深圳市自1994年后逐步构建了“国资委或国资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模式。1996年,以三家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正式运作为标志,“三个层次”管理模式基本建立。其中,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构建和运作是核心环节。它由国资委授权,代表政府对相应国有资产直接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等投资者的权益,具体从事国有资产产权经营和资本运作,但没有任何行政管理职能,一般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01年,深圳对少数集团公司实行由市国资委直接授权经营,但只限于国有独资企业。
 
  上海模式 
 
  上海1993年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和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标志着上海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质性启动。上海通过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塑造国有资产运营主体的尝试,形成了一个“国资委(国资办)——资产运营机构(40家国资授权经营公司)——企业”的三级管理机构。其中,处于核心位置的授权经营公司不仅形成了保证政企分开的“隔离带”,有效促进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的形成,而且大大增强了国有资本对社会资本的调控能力。上海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主要特点是打破了专业局的行业垄断,对于国有资产进行了跨行业的整合与重组。 
 
  武汉模式 
 
  武汉国资经营管理实行的是“三层架构”,即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企业”下实现“三个职能”分开:政府作为全社会管理者的职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行政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的运营职能分别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国有资产的运作职能、企业的具体生产经营职能分开。1994年,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并组建了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其持有市属24家股份制企业的国有股。1997年以来,撤销所有工业主管局,调整组建了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机电国有控股公司、市轻纺化国有控股公司等一批综合性、专业性的国有资产营运机构。 
 
  瑞典模式
 
  在瑞典,国有企业所有权由议会拥有,议会授权政府管理。1998年,瑞典政府在工业部内部设立了一个专门行使所有者职能的国有企业局。该局共有13名工作人员,包括7名对相应行业效益监督的高级投资经理。国有企业局对34家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占全部国有企业总价值的85%,还有14家金融、房地产、博彩类国有企业由财政部行使所有权,另外12家国有企业分别由卫生部、文化部等行使所有权。国有企业局通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来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它要求国有企业必须按照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标准编制年度报告,该局请专业人士对其业绩进行分析评价。 
 
  韩国模式 
 
  在韩国,财政经济部国库局持有国家在所有政府投资企业的股份,但是股东权利可以由财政经济部委托给某个行业部门(如商业、工业和能源部、建设和旅游部等)去行使。韩国政府通过法律来保护国家的战略利益。根据《证券和交易法》的一项授权法令,财政经济部有权指定任何从事“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产业”的公司为“公共性质的公司”,该法律限制代理投票,并允许公司章程将其他个体股东的表决权限制在3%。就经营者而言,赋予其较大的自主权,并引入严格的绩效评估的激励机制。同时,推行集中审计制,指定审计与检查委员会为唯一的授权审计机构。 
 
  新西兰模式 
 
  在新西兰,国有企业有两个国家股东,即财政部和有关行业的部,国有股权利由这两个部门分割行使,由它们共同负责监督和控制国有企业的经营和成果。同时,新西兰对国有企业实行外聘型监督和评估。一个独立的机构——新西兰皇冠监测咨询机构(CCMAU),受财政部委托对新西兰的全部16个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和业绩评估,并对财政部和相关行业部提出咨询意见。该机构与上述两个部门的每个部都订有合同,向这些部门提供有关国有企业问题的咨询。而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与国家的关系由《国有企业法》作出规定,董事会有权任命国有企业的首席执行官和高层管理人员。 
                             据《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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