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和申请程序

   2003-08-04

107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4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1095万吨。 
 
  二、非国营贸易进口申请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原油非国营贸易配额: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油品经营企业; 
 
  2.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的原油储罐;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1.依法批准成立、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从事油品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转运能力; 
 
  3.近三年(2001-2003年上半年)有原油进口经营业绩; 
 
  4.原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0%;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7.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独立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申请单位须按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委、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分配依据和申请程序 
 
  一、非国营贸易进口数量 
 
  2004年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总量为610万吨(包括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蜡油)。 
 
  二、分配依据 
 
  (一)申请单位以往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单位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申请配额的数量情况; 
 
  (五)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六)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七)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非国营贸易进口配额条件 
 
  (一)依法批准成立、符合下列条件的油品经营企业: 
 
  1.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 
 
  2.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成品油进口码头; 
 
  3.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成品油储罐; 
 
  4.成品油储备不低于经营数量的15%; 
 
  5.无走私、违规、偷税、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资信良好,信誉等级达到A级以上; 
 
  6.其他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依法批准成立、无违法、违规行为、联合年检合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 
 
  1.近三年(2001-2003年上半年)获得成品油进口配额并且充分得到使用; 
 
  2.投资总额或出口总额超过300万美元。 
 
  四、报送材料和申请程序 
 
  (一)申请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须报送下来材料 
 
  1.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册资本、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收入、税金总额等。 
 
  2.拥有码头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3.拥有成品油储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4.2003年配额使用情况; 
 
  5.2004年申请的成品油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品种和数量; 
 
  6.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无逃税、偷税纪录证明; 
 
  7.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无逃汇、套汇纪录证明; 
 
  8.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等级证明。 
 
  9.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上年度外商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明。 
 
  (申请单位无需要求所在地海关提供无走私、违规纪录证明,届时由我部商海关总署统一核查) 
 
  (二)申请程序 
  
  非国营贸易配额申请单位须经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厅(委、局)转报商务部,中央企业可直接向商务部报送。 
 
                           据《中国石油商务网》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