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研讨会会议纪要

   2002-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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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研讨会会议纪要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1999]35号文"关于加强加工贸易单耗核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原油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原油加工和出口单耗标准,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于2002年6月20--21日在大连召开了原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研讨会。国家经贸委外经司、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经贸委运行局、外经贸部外贸司、中国石化工业协会、石化集团公司、石油集团公司、上海高桥石化、广州百化、茂名石化、镇海炼化、福建炼化、大连西太平洋石化、新疆独山子石化、大连石化、锦州石化、锦西石化、大连、沈阳、乌鲁木齐、上海、宁波、黄埔、湛江、厦门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国际石油工业发展动态,我国炼油行业的现状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石化行业的影响进行了研讨,并在对我国原油加工贸易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着重对原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制定原则进行了认真研究,基本达成以下共识:
    一、在进口原油关税下调为零的情况下,为充分发挥国内现有加工能力,仍有必要继续开展原油加工贸易。
    原油作为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图的重点商品。开展原油加工贸易对充分利用国外资源,优化产品结构,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我国炼油企业炼油装置加工负荷,提高全行业经济效益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今年初,国家将一般贸易进口原油关税税率调整为零,这一措施对石化行业降低进口原油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受国内成品油市场消费的限制,炼油企业加工负荷难以进一步提高(2001年国内炼油企业加工负荷率只有78%),而开展原油加工贸易,进口原油出口成品油,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富余的加工能力,分摊固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则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提高炼油企业的竞争能力。但由于原油加工贸易具有加工工艺复杂,产品种类繁多,产量调控灵活等特点,以前制定的原油加工贸易核销标准已不能客观反映原油加工复出口产品的实际收率,致使相关的政策规定难以有效执行,同时也给海关核销和外经贸审批带来很大困难。并多次引起审计和调查部门的关注。中国石化工业协会、中石油集团公词、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从事原油加工贸易的炼制企业强烈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完善原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的核定原则,并修改相关文件规定,尽快出台统一规范的原油加工贸易新的单耗标准和核定方法。
二、应根据原油加工的特殊性制定与其适应的管理办法。
(一)由于原油炼制过程具有生产连续性、规模性、介质密闭性、自动化程度高以及安全环保要求高等特点,在具体生产过程中无法实现按贸易性质的单储、单炼,中间原料油也不可能单储、单炼,加工贸易原油在加工时会与与其它贸易方式进口的原油或国内采购的原油发生部分混合和混炼。
     (二)由于原油性质不同,生产企业不同,加工方案不同,加工合同的要求不同,轻油组分收率是在一定范围内内变化的,不可能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加工贸易原油产品复出口收率及单耗标准应按加工合同约定的收率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参会代表一致认为,要尽快修改完善原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中国石化工业协会已将原油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列入2002年的制定计划,并委托中石化集团公司和中石油集团公司参与单耗标准的调研起草工作,拟于三季度完成初稿送主管部门审定通过。
出席:
国家经贸委梁树和、杨延飞;海关总暑张皖生、焦建群、王慧;外经贸部潘建生;中国石化工业协会包秀成、邹志晶;中石化集团公司王彤彦、许涛;中石油集团公司吴杖、赵金法、张丰胜、朱世明;西太平洋石化公司蔺爱国、刘初春、文廷普;镇海炼化汤复生;茂名石化谭志勇;广州石化蔡刚;高桥石化黄月祥;福建炼化余金国以及新疆独山子石化、大连石化、锦州石化、锦西石化、大连、沈阳、乌鲁木齐、上海、宁波、黄埔、湛江、厦门海关的有关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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