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理财、财政改革和运行需解决三个问题

   200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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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财政改革有两次大的调整值得关注,第一次是1994年实施的以分税制为目标的财税体制改革,第二次是1998年以来已连续实施五年的积极财政政策与公共财政改革实践。这两次改革实质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建立后的财政职能与体制创新,对近十几年的经济改革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支持作用。但是与此同时,财政运行中的另一种趋势也是十分明显的,这就是经济生活中的诸多矛盾越来越集中于财政。由于财政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将继续承担的繁重任务,这些矛盾的发展趋势无疑将对今后财政运行和经济运行有着重大影响。 
  1、财政收支矛盾呈现向中央和基层两极集中的趋势 
  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带来的分配关系上的最大变化是在很短的时间内提高了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两个比重,但新体制的运行也逐渐在“两个比重”提高的背后形成两个方向上的突出矛盾。一个是纵向的财权、事权关系不对称,县、乡财政困难成为矛盾的焦点。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在提高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同时,省以下各级也大都采取了类似的集中财力的办法。而在事权关系方面,与传统体制相比,市场经济中的基层政府事权呈现扩大的趋势,其结果是基层财政无力保证规定的必保的支出。 
  另一个是横向的财力不均衡,中央财政调控能力不足成为矛盾的焦点。1994年财政体制改革提高中央财政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的初衷是要通过增加中央财力、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宏观调控能力,但是实际上中央集中的大部分收入都要作为基数并按一定的递增比例返还给地方,中央财力比重大幅提高的数字背后,实际可支配财力的增长有限。这种情况与改革后地方财力增长的不平衡、基层财政事权扩大等矛盾相交织,使中央财政宏观调控与平衡的压力迅速加大。区域间财力不平衡主要是两个方面的:一是体制设计之初基数法所固化和延续下来的不平衡;二是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后,区域经济发展差距、财力增长差距所拉大的不平衡。这两个方面的不平衡使得中央财政的财力增量大量用于专项和区域性补助中,特别是1998年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后,一些统一性的支出政策在中西部地区无法落实。 
  矛盾的焦点最终集中于中央财政和基层财政两极,特别在面对工资、社会保障等统一性的公共支出政策时,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中央财政不得不通过转移支付直接为县、乡财政负担支出。近几年基层财政的问题开始倒逼中央财政,中央财政收支矛盾出现进一步激化的趋势。 
  2、经济运行中的矛盾呈现向财政转化的趋势 
  积极财政政策连续实施五年,1998年以来国债投资对当年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19.2%、28.2%、21.3%、24.7%,2002年预计贡献率为25%。经济增长对财政政策的依赖,一方面使银行风险通过国债吸纳向财政转化,项目投资风险通过计划安排而确定了财政是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另一方面财政自身在支撑经济增长中的运行风险也增加。1997年我国财政赤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0.8%,国债余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8.2%;2001年这两项指标分别达到2.7%、16.3%。随着累积债务规模的迅速扩大,近两年关于财政风险、危机和积极财政政策淡出的争论越来越多,有的学者将银行坏账、社会保障资金支付缺口等也列入财政负债,测算的比重更是大得惊人。 
  3、部门内部的利益矛盾呈现向财政部门转移的趋势 
  1998年以来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三项改革中,矛盾的焦点始终在部门预算上,因为部门预算的实质涉及财力的分配权和部门行为的调整。 
  应当指出,部门预算制度并不是一个纯经济问题,而是以一定的政治制度为基础的。西方的公共财政管理模式特别是预算管理模式总体上是在代议制政府的框架下建立起来的,部门财力的分配权在议会,财政安排部门预算后有什么问题,部门可以到议会进行申诉并最终裁定。目前我们的部门预算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财政通过部门预算这种形式和管理方式的调整简单地解决了原来部门分配内部财力的权力、约束了部门行为,也就是说财政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西方议会的财力分配权。而实际上中国的政治体制与西方有很大的区别,财政部在中国的行政体制中也并无那样的地位可以协调部门的利益。在财政部内部,这种具体的财力分配权又是层层下移的,往往是部领导定大数,司局、处室用具体的程序与规定就把部门的权力限制了。部门内部财力安排的所有问题汇集于统一的部门预算中,财政必然在改革中成为部门利益矛盾的焦点。 
                           据《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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