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改院提出“全球化与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机制建设”的建议

   2003-05-07

98

  我国加入WTO,全面建设开放社会。在加强同国际社会经济联系的同时,面临着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可能发生的社会突发性事件有所增加。国内的某些突发性事件,迅速输出到国外;来自国际社会的突发性事件,迅速传播并波及、影响国内社会。这是全球化和开放条件下,突发性事件发生和蔓延的重要特征。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相对集中。以“非典”为例,这样的突发事件,如果处理不当,有可能对社会、经济,甚至政治产生全局性的影响。为此,在全球化和我国建设开放社会的大背景下,加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建设,是我们的一项重大任务。
 
  一、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对突发事件和重大疫情的预警应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不放过蛛丝马迹。发现苗头,应立即由国家职能部门分不同等级发出警报,同时应以中央政府的名义提出有预见的建议,以及科学、合理的指导意见和防治方案。美国在此次“非典”疫情中,在国内尚无一例患者的情况下,就下达了“紧急警报”和“防治指导方案”。这种预警机制,很值得我们借鉴。
 
  二、公共卫生的应急机制。“非典”爆发初期,暴露出个别地方,政府间上下左右和政府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协调指挥能力还比较弱,办事效率不高,对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缺乏高度警惕;中央、地方、军队三方协调不力;也暴露出这些年在市场化条件下,政府的公共服务系统在某些方面有所弱化。鉴于“非典”极强的传染性,建议:第一,应立即统一部署全国的人口流动控制,尤其严守交通要道,严密控制疫区人口向非疫区的流动、城市疫情向农村尤其向偏远落后地区扩张;第二,对疫情严重的地区及单位,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尤其应当采取集中统一隔离的手段,将同一疫区的病人收治到同一特定隔离区治疗,减少传染源;第三,与此同时,迅速建设全国公共卫生的危机管理制度,保证指挥的统一性和高效率。
 
  三、信息披露机制。向社会提供真实可靠的公共信息是政府和媒体的社会责任。尤其在全球化时代,这些信息不仅关系到本国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还直接同外国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相联系。信息的公开,特别是对那些涉及到重大公益的灾难性信息,就更应该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公众。建议:第一,在防治“非典”期间,应解除该领域范围内的某些传统管制方法,允许有关媒体在此期间及在此领域的新闻采访、报道及评论在法律范围内全面开放,并且监督救助募捐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渎职推诿及贪污挪用救灾款现象;第二,在中央电视台开设专门频道,一天二十四小时全面、现场、细致、实时直播宣传疫病防治知识,通报全国各地的“非典”疫情,让全体中国人能够迅速掌握、了解“非典”疫情的真实情况,做好疫病预防和治疗工作,以防出现因为信息闭塞导致的疾病进一步失控和无谓的恐慌。
 
  四、干部问责与纠错机制。这次“非典”发生期间,有关部门和地方官员行为及态度,反映了现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某些弊端。为此建议:第一,由于某些干部过于看重GDP等政绩考核标准,甚至将疫情等同于辖区内“重大事故”,惟恐考核中“一票否决”。这种干部考核和任命只对上负责,不能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僵化体制,必须尽快改革;第二,新闻舆论和各民主党派适时监督政府,帮助政府提高决策的准确性,政府因措施不力而造成的失误,应向受害者和公众及时认错,及时道歉;第三,通过公正严格的司法程序,惩处对“非典”扩散负有直接重大责任的政府官员、临阵逃脱者以及其他责任人员,以消除民众中的不满情绪;第四,特殊时期,政府的一举一动如明镜般高高挂在天上,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对于政府来说,“非典”是一次切切实实为民众服务、改变自身形象和重建社会公信力的机会。所奉行的最高原则只能是生命至上,人民至上。
 
  五、财政资源的动员机制。建议:第一,在全国各地组织有效的预防活动的同时,政府应依法拨出充足的专项资金并及时提供必要的药物以及医疗条件;第二,立即将来自农村的民工作为重点防治对象之一纳入公费检测、防治及后事处理体系;第三,加强对弱势群体一般性的医疗保障,尤其烈性传染病中央财政应承担全部费用,以确保包括广大农村地区以及城市贫困居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人的生命和健康得到切实有效的尊重和保护;第四,在中国各区域偏僻地区设立重症传染病救治中心,实施全封闭管理;第五,中央政府应公开承诺对一切在中国境内的“非典”感染者和被怀疑感染者给予免费治疗,所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六、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机制。尽快建立城市社区自治制度,分担防疫工作的社会职能。有许多事,政府做不了,也做不好,应当相信社会力量,拓宽社会参与渠道。“非典”的防治和根除并不是可以靠中央政府号召“打好这一仗”就可以一劳永逸的。一个比较发达的民间社会,它与国家力量之间能够形成协调互动的良性关系。各类专业组织和民间社团应积极行动起来,面向大众,聚拢人心,鼓舞斗志。目前国内还较少有相应的民间组织与众多的国际性专业组织和国际志愿者组织接轨,而吸收各类捐助的民间基金会更是寥寥无几,这种状况应当尽快改变。
 
  七、国际沟通与协作机制。全球化条件下,处理突发事件应有开放的胸怀。各类党政机关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必须适应开放社会条件下的要求。必要时可以延请相关国际组织或专家为防疫总顾问,主动寻求国际援助,实现疫情防治和治疗的信息共享,两岸四地加强疫情通报。
 
  八、法律强制机制。当前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一定条件下容许发布强制性的外出禁令和人身隔离命令。在迫不得已的场合,应依法果断地施行对个别疫情特别严重地区的戒严令。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