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中国吸收外商投资实现了较大的增长,创历史最高水平。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68.78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5.14%。中国已连续9年成为吸收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截止2001年12月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390025家,累计合同外资金额7452.91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3952.2亿美元。
2001年以来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主要政策法规变化
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中国近两年来全面充实、调整、完善了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世贸组织规则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统一、完备、透明的对外经济贸易法律体系。
2001年以来,中国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
(一)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对其中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对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或实施条例)的修订,取消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条款、“当地含量”条款、出口业绩要求和企业生产计划备案条款等,目前,修订工作已经完成,修订稿已颁布实施。
(二)为适应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2002年2月1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3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颁布了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新的产业政策和目录继续贯彻了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方针,新《规定》及新《目录》均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新《目录》共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新《目录》明显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开放程度:一是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二是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如取消港口共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三是开放新投资领域,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四是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五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六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三)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外商投资政策和法律法规。外经贸部、科技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颁布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借鉴和参考各国风险投资机制及国际通行做法,对外商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为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进行规范;
证监会、外经贸部共同颁布了《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A股市场、B股市场上市的条件、程序,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收购境内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在B股市场上流通;
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暂行规定》,允许外资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的重组和处置,并对向外商转让金融资产的范围、价值的评估和转让程序做出相应法律规范;
外经贸部还颁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进一步扩大了投资性公司的经营范围,允许投资性公司为国内企业提供相关技术培训,允许其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允许其在国内外采购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在国内外销售,允许其从其母公司进口少量与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相似的非进口配额管理的产品在国内试销等;
外经贸部修订并公布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下发了《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收购非本企业自产产品出口,允许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为进行市场测试进口部分高新技术产品。修订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合并。
(四)完善了服务贸易领域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为促进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中国还颁布了《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关于印发鼓励乡镇企业利用外资加快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旅行社管理规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等服务贸易领域的法规。
2002年中国吸收外商投资的政策走向
2002年是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的第一年,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既为中国吸引外资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中国将以此为契机,努力改善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行政环境、市场环境,努力将吸收外商投资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002年我们将重点推进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努力改善外商投资的法律环境、政策环境
继续把清理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改善投资软环境的重要契机和切入点,进一步完善吸收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和对外开放新形势的要求,加快新法规的制订,大力推进依法行政。重点是加强对外商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使其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以及中国对外承诺相一致。在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订的同时,将特别注重保持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和可操作性,努力为外商来华投资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二)维护和完善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
结合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坚决制止对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创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度,依法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
中国将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加入世贸组织所做的承诺,积极、稳妥、有序地全面扩大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尽快颁布外商投资建筑、会计服务、教育、商业、外贸、医疗、教育、民用航空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健全统一规范公开的外商投资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外商投资于物流配送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连锁经营,建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和商品配送中心,鼓励引进国外服务业的现代理念、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技术手段和现代市场运作方式,改善中国服务业结构,提高中国服务业的水平。
(四)鼓励外商向西部地区投资,努力为西部地区扩大吸收外资创造条件
积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动中西部地区有关外商投资政策的贯彻落实,针对中西部地区,进一步适当放宽服务领域吸收外资的条件,放宽对西部地区外商投资项目的国内融资条件,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产业政策倾斜力度。结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订,研究适当扩大《中西部地区吸收外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范围,促进外资投向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农牧业产品加工等科技项目。创造条件促进沿海的外商投资企业向中西部地区再投资。鼓励外商投资参与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及其配套项目的投资。
(五)鼓励外商投资子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和配套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开发和创新技术,促进外商投资兴办资金技术密集型项目,设立更多的先进技术型项目,并适时在企业注册资本比例限制、工业产权出资条件等方面加大政策引导力度。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为高科技企业的创办和发展创造条件。创造条件吸引外商投资于配套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原材料本地化配套,推动国内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加强对外合作,引进先进适用技术,为大型外商投资企业配套,进入跨国公司全球生产、销售网络。
(六)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
跨国公司是当前世界经济的一支主导力量。研究吸引跨国公司来华投资、设立地区总部以及建立国际出口采购中心的有关政策。借鉴国际上购并的经验和做法,结合中国经济体制特点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加紧完善和制定外商以并购方式投资的可操作性政策规定,并将进一步修改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推动BOT、特许权转让投资方式、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发行股票等各项规定的制定与完善,积极为跨国公司来华投资创造条件。
(七)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中国正在加快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努力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依据合理性、有效性、公开性和责任性等原则,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合同、章程的审批,实施规范、标准化审批制度;增强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努力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各司其职,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减少随意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努力为外商创造良好的行政环境。
中国已于2001年12月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我们将严格遵守世贸组织规则,信守承诺,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推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外商在华投资将会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外商投资的质量和水平也将会有新的提高。
据《国际贸易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