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民函(2002)137号
关于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筹备成立的批复
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 (筹):
经审查,你会 (筹)报来的材料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申请规定,同意你会筹备成立。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自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并向我部申请成立登记。
特此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