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特别是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已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本文拟就我国现有的个人和企业征集体系在新的形势和要求下所面临的问题作些初步探讨,并就如何建立健全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提出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当前我国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走过10余年的历程,历经20世纪90年代初以信用评价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的出现和发展的起步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信用担保为代表的信用中介机构快速发展的发展阶段;21世纪初期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系统和社会中介为主体的信用联合征集体系的起步和推进阶段,现已初具规模。在地方,上海;北京、甘肃等省(市)全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步伐,上海市政府建立以自然人为主体,以消费信贷为主要服务领域,以政府推动设立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载体,实现银行同业内个人信用信息的联合征集、评价与发布个人信用的征信体系;北京市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企业各类信用信息为主要服务领域,以政府构建信息平台为依托的社会化信用体系:甘肃和广东分别也下发社会信用建设的省级人民政府文件。在全国,2001年4月十部委联合下发信用管理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国商业联合会已经开始组建商业信用中心。在民间,目前已拥有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咨询及风险管理等各类信用中介100多家,中国诚信、华安、华夏、大公、远东、联合、新华信以及中国联合信用网、中国企业信用网、中国信用信息网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也积极开拓业务领域,邓白氏、惠誉、科法斯等国外信用机构也积极发展中国市场。据专家介绍,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机构已能在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全国近万户企业中任一户企业的资信调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建设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既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也影响了现存信用体系效用的发挥。
1.法律缺位。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征信管理法》及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及政策,对如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无法可依,对建立一个怎样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怎样建设一个社会信用体系无据可依,对于哪些个人和企业信息可以进入全国征信系统、哪些信息不能进入以及征信数据的开放和使用都缺乏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特别是对政务公开信息和国家秘密如何界定,对企业公开信息和商业秘密如何界定,对消费者公开信息和个人隐私如何界定,都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征信数据的收集和应用十分困难。对于现有的信用中介、评级公司等征信企业无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约束其经营行为,也无促其发展的制度框架。另外,《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守信、背信行为概念界定不准确,处罚条款弹性太大,缺乏可操作性。
2.条块分割,发展不平衡。从目前现状来看,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发展不平衡。一方面,在一些省、市发展速度较快,如上海成立了上海资信公司,建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集体系,有效地遏制了金融欺诈行为,推动了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北京市建立了以中关村园区为点、工商系统为线、全市为面的区域社会化信用体系等。而其它省、市信用体系的发展则较为缓慢,有的地方未将信用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只有部分信用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另一方面,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目前分散在不同的行业部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如工商、税务、外贸、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环保等行业部门掌握了大量的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和数据,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既不流动也不公开,大量有价值的信息被闲置,信息资源浪费严重。以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例,凡是与各商业银行有借贷业务往来的企业将全部记录在该系统中,目前该系统已录入400万户的企业贷款资料,使用者可以查取任何一个企业在任何一金融机构里的贷款记录。但到目前为止,征信企业等中介机构均不能享受这个系统。
3.社会信用环境不佳。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轨时期,企业、个人的信用意识、信用需求和信用观念十分淡薄,信用商品化程度不高,建立社会信用的基础薄弱。很多人对信用的理解和认识仍停留在道德层面上,认为信用是衡量个人品德的道德标准。从20世纪90年代的困扰企业的“三角债”到2001年以来的上市公司造假事件,失信现象多有发生,多数企业不能向社会开放运营的原始数据,向工商、税务提供的虚假信息比比皆是,一个企业2套帐、3套帐司空见惯。我国还未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不透明,缺乏对消费者进行信用记录的基础数据。另外我国信用市场发育程度和信息商品化程度不高,据统计,1999年全球用于企业信用信息的市场容量约29.2亿美元,其中亚洲市场占26.1%,我国仅占亚洲市场的1.5%。显然,国内信用市场亟待发育。
二、建立个人和企业征信体系的对策建议
1.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需要有完备的法律作保障。从我国国情看,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形成促进信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完备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一是要出台一部“基本法”,明确国家信用体系由谁建立和怎样建立的问题;二是充分借鉴发达国家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在用法律的形式保证与信用信息有关的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同时,重点界定好三个关系,即: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国家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划清信息公开和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关系。征信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合法地获得大量信用信息,并把它制作成信用产品,提高信用信息的商品化程度;三是抓紧研究、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法规制度,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和发展的制度框架。内容应包括征信企业的市场主体资格,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以及行业规范等,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四是建立严格的失信惩戒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刑法》、《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失信制裁条款,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赋予政府行政部门对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也要运用市场机构发挥惩戒作用。
2.政府推进,整合现有资源。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需要把各种与信息相关的社会力量和制度有机地组合起来。理论上,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但在目前我国信用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信息分割,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信用体系建设应采取政府推动方式来进行。一是在借鉴各国建立信用体系经验的基础上,由国务院或相关部委牵头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领导小组”,通过法律强制和行政强制,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信用体系的全面建立。为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在市场上进行信用信息的收集、评级、服务等提供法律支持,为其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二是要对现有的征信企业进行整合,合理配置资源。组织各征信企业进行信用管理服务的专业知识培训,在此基础上进行资格认定和特许经营授权。在还没有成立征信企业的地方,应按此原则进行筹建。认定和授权,以尽快建立征信企业并开展工作。三是成立信用管理行业协会,要求所有征信企业必须加入行业协会,并履行相关义务。信用管理行业协会在业务上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等方面的调查和研究,以促进全社会对信用的关注和投入。同时,行业协会还可以承担信用教育、从业人员资格认定等方面的工作。四是加强对征信企业的规范和管理。一方面防止任何形式的对信用资源和信用经营的垄断现象;另一方面运用市场和法律的手段去管理征信企业,使其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合规经营,保证其权威、公正、公开的市场地位,充分发挥企业征信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3.净化信用环境,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也是促进信用信息商品化、提高社会信用需求的关键所在。一是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在道德范畴内大力宣扬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树立诚实守信是公民良好的道德品质的信念。二是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的手段惩戒失信行为,让失信者在生活和经营中付出高昂的代价;三是尽快培养人们的现代信用意识,在现代市场条件下,信用属于市场经济范畴,信用产品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特殊商品,要用现代信用制度催生出崭新的信用理念,用崭新的信用理念催生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特别是要启动个人信用需求,这也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中之重。
据《金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