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文件 署法发[2002]80号 签发人:刘文杰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的备案报告
国务院:
现将我署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及其起草说明一式十份报请备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署 印) 二00二年四月四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略)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署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1999)35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执行后,尤其是全国打私工作会后,海关外部执法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和改善,总署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海关内部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意识进一步深化。加工贸易的管理从总体上得到了规范和加强,促进了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在单耗管理方面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成立了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及办公室,2000年制定下发了42个单耗标准文件,涉及952种商品,1059个税号商品的单耗标准维护到国家单耗标准数据库中供海关使用,外经贸主管部门也加强了对从事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合同的单耗审批。海关总署在关税征管司增设了单耗办,加强了对相关部门单耗标准制定的协调工作和对海关单耗的执行和管理工作。直属海关在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增设了机构和人员,加强了单耗管理职能和职责。
但海关在单耗管理方面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和管理模式,没有对单耗统一的基本概念,没有统一的单耗审定方法和统一执行的操作规范。无法实现在H883海关加工贸易计算机管理系统上自动提示、监控和管理,导致各关区认定单耗核销的尺度不统一,执法的标准也不统一。影响了《通知》的全面贯彻和实施。同时也影响到海关自身的依法行政和廉正建设。不法企业通过高报单耗逃税内销保税料件和制成品的案例表明,制定《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建立《加工贸易管理系统单耗数据库》,加强海关单耗管理工作已成为海关加工贸易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基础工作和有效监控和制约手段。
为落实《通知》关于"加强单耗核销"的要求,结合海关职能部门单耗管理要求,为制定《海关单耗管理办法》做了如下工作:
一、海关系统内:
(一)组织海关系统保税人员起草《海关单耗管理办法》初稿;
(二)通过三次研讨会,统一单耗基本概念和管理原则;
(三)通过两次单耗数据库业务需求论证会,对《单耗管理办法》重要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
(四)通过单耗办网页征求海关系统保税人员的意见;
(五)在11个海关对《海关单耗管理办法》进行了宣讲和意见征求;
(六)总署机关内征求了政法司和关税司有关处、室的意见。
二、海关系统外
(一)征求了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有关司、处的意见;
(二)征求了国家经贸委所属12个行业协会的意见;
(三)对国有大型企业和港台商、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宣讲。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从管理机制、管理手段、管理万法和操作规范逐一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对条款结构、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和调整,前后共修改十五稿。
三、制定《海关单耗管理办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海关单耗管理办法》制定的指导思想是:单耗的管理和标准的制定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统一。既要规范加工贸易企业依法申报单耗的行为,也要规范海关核定单耗的执法行为和核销尺度。
(二)《海关单耗管理办法》主要条款制定原则的体现:
1、管理规范、执行统一的原则:
避免同一种规格型号的产品在不同关区加工,出现海关核定的单耗标准相差甚远的现象。
2、加工企业应向海关如实申报单耗的原则:
海关核查核销稽查中如发现加工企业有擅自逃税内销料件或成品,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伪报单耗条款予以处罚。
3、据实核销的原则
为避免海关执法的随意性和加工企业之间申报单耗的公平性,各级海关应在标准的幅度范围内按加工企业的生产实际核定单耗。
确保税款如实保税或征收,不因高核单耗而流失应征税款,也不应不符合加工企业生产实际低核单耗,而使加工企业无法从事正常生产加工。更不存在节余留己,用国家税款实施奖励的作法。
4、成品实际出口或结转前申报变更的原则
海关审核加工企业成品单耗和加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单耗,都应在加工成品实际出口或结转前办理。
5、单耗分级制定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按同一原则,统一程序,统一格式,由不同管理机关,在不同执法范围内对国家和关区单耗标准实施制定和管理的职能。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