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修改GDP核算标准

   200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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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将对地区GDP的核算工作进行改进和规范。记者昨天从国家统计局获悉,今后各省、区、市在计算人均GDP时将统一使用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数量,而不再按照户籍人口来进行计算。同时,地区GDP的中文名称也将被“地区生产总值”的名称所代替。

  国家统计局有关人士介绍说,目前在我国地区GDP的核算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到地区GDP的可比性和权威性。为了准确地计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GDP,保证省、  
区、市之间数据的可比性,国家统计局决定今后各省、区、市要统一使用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并对历史数据做同口径调整。过去采用户籍人口计算人均GDP的地区,作为过渡性措施,可在两年内同时计算两种口径的人均GDP(数据后面必须注明是什么口径),两年后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GDP。

  记者了解到,GDP的英文全称为Gross Domestic Product,是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指标。

  在地区GDP及相关指标的中文译名方面,我国习惯上将国家和地区的GDP统称为国内生产总值,但考虑到Domestic一词有“国内、地区、当地、家里”等多种涵义,将全国和地区的GDP一律称为国内生产总值显然不够恰当。国家统计局人士介绍说,调整后地区GDP的中文名称改为“地区生产总值”;特定地区的GDP用行政区的名字作定语,如“北京GDP”将不再被称为“北京国内生产总值”,取而代之的是“北京生产总值”。各地GDP也将被称为“各地生产总值”。

      ——来源:辽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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