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改善投资宏观调控?

   2003-09-26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所复旦大学世界经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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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毫无疑问,投资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而这种推动作用的具体效果又主要依赖于投资宏观调控的有效发挥程度。但在目前,我国的投资宏观调控不仅在理论上相对滞后,而且在实践上效率不足。因此,应对投资宏观调控的基本问题加深认识,以求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改善投资宏观调控。
 
  一、调控主体的明确
 
  (一)地方政府不应作为投资宏观调控的主体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投资调控上具有不同的权力,应根据不同的职能和需要制定不同的目标和采用不同的手段。必须强调的是,投资宏观调控应是一种在全国范围内的,以资源全国性流动和利益全国性分配为基础的全局调控行为,而地方政府相对中央政府而言只是微观主体,有着特殊的局部利益。长期以来,正是由于对地方政府调控和地方政府投资的区别认识不清,才找不出政企不分的症结;也正是认识不清中央和地方多层调控的相互掣肘,才做不到责、权、利的一致。地方政府不能作为独立的投资调控立法,其职能是:1.投资职能;2.贯彻执行中央政府调控的职能;3.相关的服务职能。且这三个职能要由不同部门承担。
 
  (二)中央政府调控职能和投资职能的分离
 
  中央政府是投资宏观调控的主体,但其投资与调控职能混淆不清是调控效率低下的基本原因之一。中央政府的调控与投资职能的严格分离应体现在两个方面:机构分离和权限明确。要以投资职能的弱化和调控职能的强化为指导思想。投资职能的弱化是指中央政府应以“小政府、大市场”为方向实施投资领域的合理、有序地退出的政策,具体指以投资公司为主体实现政府投资在竞争中退出竞争性领域。所谓强化并不是给调控机构更多的权力,也不等于更多地采用行政控制手段,主要是指在调控机构独立的基础上实现调控职能的专业化,提高决策水平和降低出错成本,以此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
 
  二、投资主体的明确
 
  (一)各类主体的确认
 
  从宽泛的层次上,投资活动可分为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可以看到,政府投资往往享有特权,而企业投资往往具有不完全的产权;政府投资不以赢利为目的,而企业投资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政府投资靠计划力量获取资金,部分不必偿还,部分可转为债务,而企业投资以市场方式获取资金,部分是自身的经营成果,部分则是必须付出的代价。
 
  然而,仅从宽泛的层次上进行投资主体的明确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政府投资可分为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可分为国有企业投资和私有企业投资,这在投资领域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在对投资主体进行分类时,应当把个人并入私有企业的分析范围。其次,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属于国有企业,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从属于私有企业。第三,关于在合作投资中,一项投资有多个投资主体的问题。应该说,无论是把该项投资的投资主体界定为出资较多者,还是把出资不同的各方分别作为不同投资主体,都不影响分析的结果。最后,因为政府的某些投资会形成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又可运用自身经营所获的资金进行投资,所以,前者属于政府投资,后者属于企业投资。
 
  (二)各类投资主体的关系
 
  其一,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采用分税制,中央政府投资主要来自国家税收,地方政府投资主要来自地方税收,一定时期所能获取的税收总额是基本稳定的,国家税收和地方税收中一方的增加则以另一方的减少为代价。中央政府投资针对于全国性公共产品,地方政府投资针对于地方性公共产品。两者投资目的基本相同,都主要是寻求民众福利的最大化,但受益范围不同,前者的受益范围为整个国家,而后者的受益范围为一个地方。最后,考虑到中央政府的投资必然在某个地方,两者会存在效率的差异,存在互补性也存在利益冲突。
 
  其二,国有企业投资和私有企业投资之间的关系。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都是市场上的活动主体,其投资目的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两者的投资活动具有互补性,因为投资的领域不同而促使双方产品的交换和价值的实现,推动双方的再生产和再投资。由于国企与私企两者都是企业投资活动,主体都是企业,都要以竞争为生存方式,差别是国有企业投资大多在特殊竞争性领域,私有企业投资往往在一般竞争性领域,如完全竞争领域。前者往往具有长期性、所需资金多、风险较大、回报率不确定,后者往往具有短期性、风险较小、投资资金少、回报率较确定;前者所有权在政府,后者所有权在自身。因而前者在决策、实施等方面会因不合理干预而变得复杂,而后者则相对简单和灵活。国有企业投资会在诸多领域逐步让位于私有企业投资,而在一些关键领域又必须抵抗外国企业投资,以保护私有企业投资,在经济全球化和入世的现实状况下,认识这层关系尤为重要。
 
  (三)各类主体的投资领域是什么
 
  其一,中央政府投资领域:(1)给全国居民提供公共产品。(2)全国性能源、交通运输、邮电、科教文卫等基础设施投资。(3)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生产建设项目投资。这类项目所需工期长、投资多,地方和企业难以完成。<4)对具有开放性地方公共产品给予投资补助。
 
  其二,地方政府投资领域:(1)投资兴建地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此类项目投资额大,使用年限长,低利甚至没有赢利。(2)投资兴办地方性文化教育、社会治安、卫生保健、就业培训等事业,这些投资没有明确的收回方式。(3)投资兴办某些第三产业项目,为引入外资和便利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条件。(4)与其他地方政府合资兴建某些项目,如投资于三省交界处的公路建设等。
 
  其三,国有企业投资领域。(1)私有企业不愿进入的领域,主要是一些具有外部性、高风险、收益率低或收益期长的产业,如一些应用科学研究的投资。(2)私有企业不能进入或当前不能进入的领域。如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3)私有企业不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关键领域。如金融服务业、汽车制造业、飞机制造业等。
 
  其四,私有企业投资领域。私有企业投资领域根本无需界定,因为我们所认为的私有企业不该进入的领域如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私有企业根本不会进入,也就是说,私有企业投资愿意进入的领域,即是其应该进入的领域。
 
  三、投资客体的明确
 
  (一)产权界定
 
  立足于投资基础,产权应包括所有权、决策权、经营权和收益权。所有权即表明资金的来源,要求全部投入资金的所有性质都必须可被区分和计量;决策权表明谁决定投资,被作为判断首要责任的依据;经营权即是谁来直接运作,它与效益的联系最明显;而收益权即投资收益的分配,直接体现投资目的的实现,构成再投资的动力。对这四项权力进行“两个结合”和“一个分离”是实现产权清晰,实现投资客体明确的根本措施。“两个结合”是指决策权与经营权的结合和所有权与收益权的结合;“一个分离”是指上述两个结合之间的分离。对政府投资,其决策经营权在投资公司,其所有收益权在作为公众代表的政府;对企业投资,其决策经营权在企业,在不同所有性质的企业中,政府仅拥有不同程度的所有收益权。
 
  (二)市场稀缺程度
 
  对市场稀缺程度的判断标准应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在现有需求水平基础上能平衡过剩的需求,这些需求包括对商品的消费需求和对要素的生产需求,因此能提高人民的福利水平和社会的总供给能力。(2)能够跟随社会需求水平的提高,在相当长时期内不被淘汰。社会需求水平的提高可能来源于居民消费偏好的整体上升和生产技术的全面改善,而这是一个必然的、任何商品的需求都会逐渐降低的过程。(3)能创造新的需求或者能够替代本国对外国产品的需求。前者是指能创造出全新的且能受到青睐的产品,后者是指能填补目前国内此类产品生产的空白,且实现合理的代价。关于市场稀缺程度的具体衡量问题,必须采用先进的统计方法和计算方法,像衡量科技进步程度那样,能够以明确的基数或序数去表示。
 
  四、调控途径的完善
 
  调控途径应理解为生产、分配和消费有关的投资宏观调控制度、规则等公共产品的场所或一系列关系的总和。可看到,这些公共产品即制度或规则等主要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和法律领域。根据上述概念,调控途径能否畅通且有效地运行应取决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分配和消费三个方面,但由于在消费方面主要受消费者偏好的影响,而偏好在任何市场都理所应当地存在且不构成明显的障碍,所以,在此只谈公共产品生产和分配两个方面。
 
  (一)公共产品的生产方面
 
  具体来说,公共产品在质上要保证其不是劣质品,它们能给消费者即投资主体提供应有的效用。在量上要保证这些公共产品有足够的品种和产量以满足方方面面的需要。而这都要求中央政府在公共产品的生产上具有效率。根据现代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在生产公共产品上的低效率主要来自以下因素:(1)有限信息和不确定性。即政府无法拥有消费者需求公共产品的品种、品质和产量的全部信息,而这些需求本身也处于变化之中,所以政府不能完全确知制定什么制度或规则来调控客体。(2)能力限制。实际上,生产这些公共产品的人可能是一些政治家而非经济学家,所以生产出的公共产品很可能对任何消费者来说都是劣质品,也就是说他们制定的制度和规则不但无益于调控甚至会有害于调控。(3)政府的行为可能会受某些利益集团的影响,生产出的公共产品不一定完全符合民众利益。考虑到上述这些政府在生产公共产品中低效率的原因,必须有针对性的策略予以改善。对有限信息和不确定性问题,中央政府只能加强市场调查与预测,力争信息相对充分,及时、动态地把握各种投资活动的制度需求。对能力限制问题,必须强调建立公正、合理的用人制度,做到能上能下、务求称职。同时,除了加强监督之外,更应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进行政策制定机制的调整,增加一些为私有企业说话的声音。
 
  (三)公共产品的分配方面
 
  在一般情况下,中央政府制定的制度或规则等公共产品要由地方政府去贯彻落实,而分配决定了消费,这就产生了一些问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往往会构成多层次的权力博弈关系。因为地方政府承担了分配中央政府生产的公共产品的任务,如果再拥有合法的生产制度、规则等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权力,在必然的利益不一致状况和地方利益的驱动下,必然会阻止中央政府公共产品的分配,尽力去分配自己生产的公共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仍要委托地方政府去分配这些公共产品,两者构成了委托一代理的关系。中央政府要建立合理的博弈规则来迫使地方政府只在和中央政府利益一致的情况下行动,并逐步消除地方政府生产地方性调控政策的权力。然后在中央政府是唯一调控主体的条件下,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增加地方政府合理行为的机会成本即违约成本,以实现中央政府公共产品的合理分配。
 
                           据《宏观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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