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政府职能改革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2003-04-02 全国人大财经委《国有全国人大财经委《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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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体制转换两大任务。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调整是要在保证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的情况下,国有资本退出一些行业和领域。为实现这个战略调整的目标,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提供组织上的保证。党的十六大再次强调要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 
  
  实现体制转换是保证 
  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方面,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关键领域要占支配地位,而不是所有领域。国有经济所占比例也并非越高越好,要保持必要的数量,但更重要的是要重视布局的优化和质的提高,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未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主要体现在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国有资本要逐渐向这四个方面转移。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调整势在必行。但是这种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一定要有统筹安排和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作组织保证,在严格监管的机制下进行,否则将造成经济秩序混乱和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在前一阶段“抓大放小”的过程中,中小企业放的速度很快。原来重点统计的国有企业有30多万家,很快就不到20万家了,有三分之一的国有企业民营化了。这里的关键问题是国有资本退出后收回来多少资金?用在什么地方了?地方政府由于未实行“政资分开”,一方面要做到社会安定有序,另一方面要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当债务、就业、工资等问题影响安定局面时,牺牲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无偿量化给职工或由管理层“零”收购,这种现象也是存在的。现在,国有大型企业开始实行多元化股份制改造,国有经济调整的速度不断加快。在新形势下,有必要加快立法,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避免用下指标的方式来大规模进行国有资产结构调整,防止出现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现象。 
  
  建立出资人制度是关键 
  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首先就在于使出资人到位,通过结构调整和资本运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就需要构建一个责权利明确的出资人制度。 
  全国各中心城市已普遍进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成立了经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但这不等于就形成了出资人制度。如果仅仅有公司实体,而仍然由政府的几个部门分别管理,那么控股公司与过去工业局并无实质区别。在政企没有真正分开的情况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必然会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对这些问题要进行具体分析:是因为新体制本身的缺陷,还是由于老体制改革不到位才造成的?实际上,确定出资人代表是一回事,能否形成出资人制度,真正让出资人到位则是另一回事。问题的核心仍然是使企业与政府在财产关系上真正脱钩,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企业法人财产权落到实处,以法人财产制度为主体,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方面的基本经济关系,使所有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产权关系层次化、企业财产法人化、出资者权责有限化、管理制度科学化、企业行为方式市场化。只有这样,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的角色才能落实到实处。 
  
  做到政资、政企分开是原则 
  《国有资产法》草案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由“国务院和省、市(地)级政府按政资分开、政企分开、责权利相结合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同时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性质和职责。这些规定与十六大报告的精神完全一致。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是专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政府机构,应该按照“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对资源性、行政事业性、经营性三类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代表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使责任人到位,把管资产、管人、管事的职责落到实处,明确责、权、利,并把三者有机结合,堵住国有资产流失的源头,最终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多年来,许多地方对国有资产的改革进行了不少探索和尝试,但都受到了“政企不分”的制约,致使改革无法继续深入下去。特别是人事任免、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向企业下派财务总监和监事等方面,都无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适应;另外,一直延续的奖惩和业绩评判制度也是“政企不分”制度下的产物。这种制度与员工薪酬严重脱节,不能在企业中实现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也无法对企业业绩作出科学的衡量和评判。出资人职责主要是进行资本营运和股权管理,对投资企业来讲主要行使人事权、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实施三项事权管理和进行发展战略管理、预算管理、运营监控管理及产权事务管理的辅助管理。所有这些职能也都需要在“政企分开”的原则下才能保证得到有效的实施。 
  
  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设想 
  各级国资委承担着国有资本管理职能,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应分别由中央与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政府各综合部门的负责人也应参加。专司机构应设委员会制。因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涉及面广,许多情况又只有在政府批准的总体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的框架内,根据对具体事项的授权才能决策,所以成立由有关方面人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的体制更有利。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的是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责,是权力机构,可以设常务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重大问题召开全体委员会进行决策,常务委员会要向全体委员会报告工作。这样可以避免造成少数人专权和操纵,减少决策风险。 
  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地政府根据十六大报告的精神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了能使“政企分开”的原则在国有资本管理体制中真正得到体现,可以考虑在管理结构上从纵向分开,形成国资管理机构—国资经营公司—国有企业三个层次。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设一个中间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政府而言它是资本经营者,对企业而言它是国有股权代表。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既无行政权又无行业管理权。按《公司法》规定它有权对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三项事权。国有独资控股公司是法律授权的特殊企业法人,除遵循《公司法》外,尚需有《国有资产法》予以特殊授权才能享有法律规定的下述特殊权利和义务: 
  公司对外投资可以超过净资产的50%;公司的股权收益不重复纳税,出售股权的收入免缴所得税;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出售股权收入不上缴国库,由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自主使用;可以按规定程序批准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净资产抵押在国内外举债;自主制定本公司的投资、技改计划。 
                           据《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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