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这部法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委员、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倪岳峰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部法律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据介绍,该部法律包括6项制度。第一项是循环经济的规划制度。循环经济规划是国家对循环经济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进行的安排和部署。第二项是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制度将推动各地和企业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循环经济的措施。第三项是循环经济的评价和考核制度。第四项是以生产者为主的责任延伸制度。传统上,产品的生产者主要对产品本身的质量承担责任,而现代生产者的责任已经从单纯的生产阶段、产品的使用阶段,逐步延伸到产品废弃后的回收、利用和处置阶段。第五项是对高耗能、高耗水企业设立重要和重点的监管制度。第六项是强化经济措施。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
倪岳峰说,《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制度和政策框架。当然,还需要国务院以及有关部门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以保证这部法律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