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公告

   2008-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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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能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2007年千家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价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送我委。我们组织专家对各报送的评价考核材料进行了审核汇总。现将2007年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及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节能目标完成情况
    签署《节能目标责任书》的千家企业共有998家,其中参加考核的953家,破产3家,兼并15家,停产26家,用能发生重大变化1家。参加考核企业中,879家完成了年度节能目标,占92.2%;74家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占7.8%。2007年实现节能量3817万吨标准煤。
    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自2006年开展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特别是千家企业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定节能目标责任书以来,千家企业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对节能工作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节能投入逐步增加,基础工作不断加强,通过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实施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重点用能设备检测等,企业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96%以上的千家企业建立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管理办法,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是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节奖超罚。91%以上的千家企业将“十一五”节能目标按年度,按车间(分厂)、班组进行了分解,落实到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将节能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基层单位经济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干部职工经济利益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评先评优的内容之一,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给予处罚。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实施节能改造。73%的千家企业设立专项节能技改资金,加大节能技术研发力度,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等重点节能工程,淘汰了一大批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据估算,千家企业2007年节能技术改造总投资达500多亿元,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8000多个,预计可实现节能量2000万吨标准煤。
    四是严格节能管理,强化基础工作。80%以上的企业实施了重要用能设备能耗定额管理制度。88.7%的千家企业在新、改、扩建项目中按要求编制节能专篇,并将有关部门节能审查报告和批复意见作为项目实施的前提条件。大多数千家企业加强了节能能力建设和基础工作,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能源统计台帐,按规定配备计量器具并定期检定校准。有的企业还利用现代信息平台建立计量信息管理系统,对测量设备、测量过程、计量标准、检定标准、检定校准等计量资源进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五是广泛开展宣传,提高节能意识。近90%的千家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等活动,通过简报、黑板报、悬挂节能宣传图片(标语)、节能知识竞赛等形式,多角度、多层次地宣传节能法规、政策、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职工节能行动和效果。
    尽管千家企业节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企业节能管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缺乏专业的节能管理人员;二是仍有部分千家企业没有设立专项节能技改资金,节能研发和技改投入不足;三是计量、统计等基础工作薄弱,一些企业没有达到能源三级计量要求;四是个别企业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能工艺和设备情况。
    三、考核结果
    通过对千家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考核的综合评分,953家企业中,391家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占41%;456家考核结果为完成等级,占47.8%;32家考核结果为基本完成等级,占3.4%;74家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占7.8%。
    根据国务院《通知》要求,对千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考核结果交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一是要求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报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限期整改;二是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国家免检等扶优措施;三是年内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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