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局获悉,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内蒙古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上调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此举再一次表明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和职能部门坚持科学发展的决心。
此次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上调,是自治区为了确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建立健全“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的环境价格机制的一项重大举措。今年下半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由过去的每公斤0.63元调整为每公斤0.95元,自2009年1月1日起,将再次上调为1.26 元。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二氧化硫污染物的单位,都必须缴纳二氧化硫排污费。通知要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或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据了解,全区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排污费及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
今年上半年,全区各地把污染物减排工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目前污染物减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内蒙古上半年的污染物减排处于降与升的边缘,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双降”进展很不稳定。二是“十一五”时间已经过半,二氧化硫减排进度与减排目标相去甚远,全区12个盟市中,只有呼和浩特市完成了二氧化硫“十一五”减排目标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