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将放宽水泥项目规模限制

   2008-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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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将对全部利用电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生产水泥项目的规模和工艺放宽限制。

    国家发改委10月6日在其官网发布《关于鼓励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8]981号)。

    《通知》指出,为鼓励电石渣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将对全部利用电石渣替代天然石灰石生产水泥项目的规模和工艺放宽限制。

    一、现有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配套建设的电石渣制水泥生产装置规模,不受产业政策所定规模的限制,但须达到1,000吨/日及以上。同时鼓励规模较小的电石法聚氯乙烯企业通过与周边水泥企业或其他可消纳电石渣的企业合作,使电石渣得到充分利用。

    二、新建、改扩建电石法聚氯乙烯项目,必须同时配套建设电石渣生产水泥等电石渣综合利用装置,其电石渣生产水泥装置单套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日及以上。

    三、现有电石渣水泥生产线可以采用湿磨干烧生产工艺进行改造,新建电石渣水泥生产线装置必须采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工艺。

    四、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企业,经国家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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