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浙江省环保局了解到浙江省的新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对企业在限期治理期间继续超标排污、污染环境的,将加倍征收排污费,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以往各地对超标排污企业的治理限期相对较长,最长达到3年。虽然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有停业、关闭等措施,但对在限期治理期间继续超标排污的问题,环保部门却难以处理,形成了“边治理边排污”的现象。为此,浙江省日前发布的《浙江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限期治理期限将根据排污单位的工艺特点和污染治理要求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要采取限产、停产或者其他措施,使其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的排放要求,并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