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炭企业可有限缓缴排污费

   2009-05-14 中国化工报中国化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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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环保局和山西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缓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通知》,决定从今年5月至7月对山西省焦化企业的焦炭生产排污费实行3个月缓缴。

  从去年10月开始,受金融危机影响,山西省焦炭企业普遍存在亏损、限产现象。为减轻焦化企业的负担,使其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尽快走出困境,山西省决定对全省焦化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实行缓缴。

  《通知》提出,焦化企业应向负责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市、县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这些部门审核批准后,及时通知当地焦炭生产排污费代征单位进行缓征。对于未批先建、非法建设及环保设施不完善的焦化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标准执行,继续征收其焦炭生产排污费。

  同时,山西省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焦化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于擅自停运环保设施或超标违法排污的焦化企业,一律取消其缓缴的资格,并仍按原规定征收其焦炭生产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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