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安徽省安庆市某化工公司连续多日将未经处理的工业酸性废水直接排入长江,事后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勒令企业停产整顿,并开出了10万元的行政处罚单。据了解,这家化工企业其实安装了污水处理设施,但为了节省运行成本擅自停运,将生产废水直接排放。
长期以来,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弱,排污收费标准低,对超标排污行为罚款数额不足,对某些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过轻,造成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不正常现象。某专家以陕西省举例说,目前企业环境污染罚款的数额大约是全省维护环境费用的1/8000。
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明显加大了水污染违法成本。但笔者要说的是,对环境污染行为除了排污收费或罚款外还能做点什么呢?现实情况是,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和罚款额度不足以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环境污染事故中不乏重大污染事故,但能按照刑法规定处理的却寥寥无几。
具体到上面提到的违法排污事件,有关部门不应仅罚款10万元了事,而是应彻底查一查,这家企业究竟从何时停运了污水处理设施,向长江偷排污水的数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后果究竟有多大。同时尽快进行水环境安全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受到污染的水体进行处理,把水污染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对污染事件的相关责任人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企业依法整改,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今年3月5日发生的陕西省榆林氮肥厂偷排废水污染榆溪河的严重污染事件,就得到了比较“到位”的处理。该厂在临时停产检修期间,工人用水冲洗清理造气废水循环池,将池内近1000立方米夹杂粉煤灰的造气废水直接排入榆溪河,致使米脂县和绥德县自来水厂取水井停止取水50个小时以上。近日,包括榆林氮肥厂、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官员在内的11名责任人分别被追究刑事和行政责任,其中负直接责任的相关车间主任、工段长、水泵工被刑事拘留。
因此,环境污染的沉疴要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除了要加大罚款力度外,环境立法和执法工作也必须进一步加强,让环境污染者依法承担必要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以增强企业和个人环境守法的自觉性,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