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放弃上诉 接受死缓

   2009-07-28 四川在线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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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5日,中石化原董事长陈同海以受贿1.95亿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7日是陈同海上诉的最后大限,记者获悉,陈同海已放弃上诉。

  昨日(27日)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上诉的最后大限,记者从其身边人士独家获悉,根据陈同海本人的意愿,陈同海已放弃上诉。

  十二天前,7月15日,陈同海以受贿1.95亿元,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陈同海有十天的上诉期,截至7月26日为止,由于该天为周末法定假日,故上诉最后日期顺延到7月27日。

  陈同海案于6月12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据参与庭审人士告诉记者,其律师为其被指控的1.95亿受贿额中的两笔,分别为1.6亿和1000万做的是无罪辩护,即不构成受贿罪,但此观点并未被法庭采纳。

  7月15日的宣判仅进行了20分钟。据悉,陈同海对该判决结果表现平静并且接受,在十天的上诉期内,陈同海拒绝了家人试图上诉的劝说。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陈同海的死缓判决将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满两年之日若无特殊情况且表现良好,将改判20年有期徒刑。

  以此常规情况论,现年60岁的陈同海,刑满出狱时已过80岁。

  陈同海简历

  1948年9月 出生

  山东省惠民人

  1986年12月至1989年7月

  任浙江省宁波市 常务副市长

  1992年2月至1994年1月

  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

  1994年1月至1998年4月

  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

  1998年4月至2003年3月

  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03年3月起

  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

  2003年4月

  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2007年6月22日

  被双规,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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