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2009-08-25 中国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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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4日听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的重要修改部分包括要实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同时,为保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我国还将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强调开发利用规划

  全国人大环资委通过对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三年来的情况开展了法律的后评估工作,发现制约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因素已逐步转化为配套电网的规划和建设问题,而可再生能源法起草制定时,对此显然考虑不足。 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指出,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问题日益突出。同时,一些地方不具备并网条件下,盲目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因此,需要在法律规定上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

  为此,《草案》建议明确要依据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而为增强批准的全国和省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调控作用,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的原则。

  保障发电并网和收购

  当前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已有规定要全额收购,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

  一些风电企业的人士还指出,由于风力发电的不稳定性,可能会对电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往往电网企业也以此为由,拒绝调度风力发电。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配套电网的规划和建设更长期滞后于发电项目的规划建设。

  目前,在国务院有关部分的配套规定中,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已形成了一定的规范,是次在对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中,汪光焘介绍说,在第十四条增加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

  同时,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指标,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定并网协议,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而发电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

  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2厘钱,附加在电网企业的销售电价中征收,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左右。

  “但依照现行可再生能源第二十条规定和有关部门规章,当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通过电网企业网间结算方式调配,一是可再生能源附加计为电网企业收入,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等要占全部附加资金的三分之一;二是资金调配周期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电力企业资金压力较大。”汪光焘说。

  而在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后,财政部又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表示通过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扶持。但全国人大环资委和发改委有关人士调查也发现,由于并没有明确资金的额度,也缺少对项目申请程序、资金使用的具体规定。因此,产业界普遍反映该办法操作力弱,实施起来不明确的因素过多,难以落实。

  因此,《草案》提出,电网企业依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列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

  同时,建议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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