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商部门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一些地方先行先试的经验,降低门槛,鼓励外商增加投资。这是记者13日在广州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
“当前,进一步促进利用外资总量的持续稳定增长,仍是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任务。”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表示,工商部门作为服务和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政府职能部门,将“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限制条件,鼓励外商增加投资,扩大规模”。
记者了解到,为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工商部门将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工商总局作出规定,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在重组过程中迫切希望能够将债权转为股权,以增加出资方式,增加总的投资数额。针对这一需求,工商总局作出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
为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工商总局作出规定,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这不仅可以缓解外资企业的出资压力,而且可以鼓励外商在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下,进一步增加投资。
“在我国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形势下,在继续增加外资总量的同时,更要注重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周伯华表示,除鼓励外商增加投资外,工商部门将采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利用外资结构优化。
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使用“(中国)”名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为满足外商投资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工商总局作出新的规定,对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此外,为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工商总局对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放宽了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的内容表述要求,允许其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利用外资被认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显著标志和重要成果。30多年来,我国坚持实行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方针,逐步完善外资政策,扩大对外开放领域,吸引外资工作取得巨大成就。截至2009年底,我国实有外商投资法人企业已超过43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