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纳入首批矿产地储备试点

   2010-05-20 中国能源报中国能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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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利伟表示,矿产资源战略储备是应对战略性矿产突发供应中断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得到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建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各方面专家学者通过各种形式对矿产资源战略储备问题进行了许多理论研究探索,提出了政策建议。从目前情况看,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三种形式中,战略石油储备已开始储油运营;以物资产品储备方式实施的矿产品储备,实践中已经相对成熟。而矿产地储备作为一种建设运营成本较低、保障时效长的资源储备方式,尚未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区域资源补偿机制或再提

    业内分析认为,围绕矿产战略基地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考虑。鞠建华曾表示,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基地的选择需要很多条件,除了当地要具备储藏条件外,在符合国家矿产调控政策的前提下,还需要建立一套区域资源补偿机制,来保证矿产战略储备基地建设。

    “设定的补偿办法有两种:一是通过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二是通过矿产资源费的减免或返还实现。”鞠建华表示,在资金方面,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当初设想了这两条途径对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基地的地区进行补偿。

    除此之外,有关部门还须酝酿通过产业投资等方法对矿产储备基地区域进行投资补偿,引导当地产业转型或发展。

    这种补偿机制还要进一步扩大到政府对企业的补偿上,如果政府收购或者划定某矿山开采企业的矿山为矿产资源储备基地,还应该为企业建立一个相应的补偿机制。

    另外,以企业为主体进行海外收购等行为,以实现对重点矿种的储备,政府还要对企业这种储备行为给予一定的支持。

    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不建立相应的利益补偿机制,则矿产战略储备将很难落实。例如,在煤价低迷的时候,煤炭主产区就希望将自己划入国家煤炭储备基地,以获取国家建设投资和相应的资源补偿;而在煤价一直高位运行的状态下,特别是一些长年紧俏的稀缺煤种,往往是地方经济的支柱,但国家出于战略利益必须限制这些煤种的开发开采。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战略规划和地方经济发展之间就难免产生矛盾。

    “矿产资源储备必须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建立,中央规划和地方经济和谐统一。”赵家廉表示。据了解,《国土资源“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将建立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的矿产品储备机制,初步形成国家能源与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品与大中型探明矿产地战略储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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