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袋上标注钾含量为14%的化肥,实际检验不足0.1%。近日,乐亭县工商局查处一起经营不合格化肥案件牞没收不合格化肥21吨,并进行了公开销毁。
这局在“红盾护农”行动中,针对与农民切身利益最密切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开展了抽样检验。在抽检过程中,发现县城一家农资经销处经销的两种化肥抽样检验均不合格,一种“秦昌牌”生态肥氮磷钾含量标注为≥25%,实际检验不足17%;一种“若尔斯”牌稀土聚能肥中有机磷和钾标注分别为≥5%和≥14%,实际检验前者未检出,后者仅为0.1%。执法人员当即对这两种化肥进行了查封,依据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确定其为不合格化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这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现存的21吨不合格化肥给予了没收处理,并进行了公开销毁,对当事人给予597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