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了与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今年将安排中央财政资金20亿元,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办法》规定,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财政奖励资金支持。支持条件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根据《办法》,发改委将会同财政部对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每年将财政奖励资金切块分到各地,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节能量给予奖励,由发改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