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盐城质监局“开门审案”审理了两件“二甲醚”液化气案。我市两家液化气供应商在液化气钢瓶内添加了廉价替代物“二甲醚”,盐城质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这两件案件进行了审理,从而揭开了行业内的“黑幕”。 一瓶液化气掺入六成二甲醚
5月11日,根据省质监局统一部署,盐城质监局执法人员对盐城中油仓头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职工正在对液化气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充装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后经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院出具报告,二甲醚含量为61.5343%。
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盐城中油仓头能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龚仁昌,龚仁昌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查询该公司的生产区安全巡逻记录,及对负责安全记录的安全员刘洪章调查认定,抽样的5号罐的气液总量为30.199吨。
经调查,该公司的液化气进价5430元/吨,销售价5429元/吨。由于检验周期比较长,拿到检验报告并立案时,该公司5号罐的液化气已销售完毕,货值163950.37元。
5月7日,执法人员还查获了盐城市市级机关液化气供应站销售掺杂二甲醚液化气案。该供应站至少销售了掺入二甲醚的液化气21.12吨,二甲醚含量达40.7%。这批货进价总额为110246.40元,销售价为5650元/吨,货值金额119328元。
搬进家的是颗“定时炸弹”
盐城质监局副局长王海南说,二甲醚作为一种新型燃料,并非不能用,但需要使用特殊的钢瓶和灶具。二甲醚掺混液化气,会使液化气钢瓶密封橡胶被腐蚀,并导致液化气泄漏的问题,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此外,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的混合气体会产生有毒废弃物,过度吸入,会使人头昏、恶心、胸闷。
王海南表示,商家不会愿意为流动性很强的钢瓶花钱改装。如果昧着良心的商家不顾消费者安危,不改造钢瓶直接添加二甲醚,消费者搬进家的与其说是一瓶液化气,不如说是一颗“定时炸弹”。
王海南说,液化气销售商掺杂的根本原因是利益驱动,二甲醚每吨仅3000多元,而石油液化气的每吨价格在5000多元,在液化气中掺入二甲醚后仍以液化气的价格销售,从而牟取非法收入。
据悉,二甲醚虽然是一种新型的较环保燃料,但是它与液化气相比,吸氧量高,消耗得更快,提供的燃烧时间不及液化气长。平时能使用30天的一瓶液化气,添加了二甲醚后可能只能使用20天,用户的费用自然会增加。而二甲醚含量越高,使用时间就越短。这样一来,消费者既要承受液化气“质”变差了,还要面对“量”减少的事实。
“二甲醚”案移送警方侦查
在这两起同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执法检查程序合法,抽样检测规范,检测结果真实、有效,当事人对检验报告也没有提出异议。案件性质属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然而,大部分审委会成员对两家企业违法事实细节的认定存在疑问。这两家企业销售掺杂二甲醚液化气,二甲醚是在什么环节上掺杂进去的?是在购进环节,还是在充装环节?他们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销售的假冒伪劣液化气?总的销售量是多少?
审委会成员认为,从2008年在广东首先发现销售掺杂二甲醚液化气后,不久在全国范围内蔓延。这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从何时开始,必须调查清楚。
从进货价与销售价看,市级机关液化气供应站的进货价为5220元/吨,销售价为5650元/吨,基本符合情理,但是该企业销售的液化气竟掺杂了40.7%的二甲醚,因而进货价值得存疑。
最让人匪夷所思的是,盐城中油仓头能源有限公司销售的液化气,进价售价竟然倒挂,进价5430元/吨,销售价5429元/吨,也就是每销售一吨液化气,要倒贴一元钱。当然,这家企业是以掺杂六成以上来赚钱的。
针对上述的违法事实的细节、具体标的还没有调查清楚,以及两案已掌握的案值均已超过10万元,审委会根据绝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决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待案情侦查清楚后,再重新审理。
应邀与会的社会各界代表(专家组)同意审委会的意见。同时对5月7日、11日执法检查,6月28日立案,7月7日送达检验报告,而两家企业被查液化气全部销售完毕,提出疑问。审委会成员告知,检查抽样到检验报告出来的周期比较长,在没有认定两企业销售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时,不能查封责令其停止销售。
社会代表认为,两企业为了牟取不法利益,销售掺杂液化气存在主观故意,而这种假冒伪劣燃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面向不特定人群,危害更大。燃气使用范围广,关系民生,关系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应继续对这两家企业进行不定期检查。同时要扩大战果,扩大检查面,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及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曝光不法企业,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让不法企业无机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