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料油消费税再次调整 将助山东地炼扭亏

   2010-09-01 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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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30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涉及乙烯、芳烃生产的燃料油(4285,-77.00,-1.77%)免征消费税。今年1月1日起,我国燃料油消费税税率从每升0.1元大幅提高到每升0.8元,导致山东地炼几乎全线亏损。

   税收新政将给山东地炼企业带来喘息机会。但《通知》中的真空地带或导致企业获取“灰色”利益,亦当引起重视。

   在中国政府网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国产燃料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返还消费税。”

   山东省炼油化工协会会长刘爱英说,新通知出台,不仅对山东地炼,对全国的地炼企业都是一个利好。她介绍说,作为协会的工作之一就是将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此前,该协会曾多次向国家有关部门呼吁缓解企业税收压力。

   据济南国税部门介绍,目前他们尚未接到相关通知。济南国税局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要先由总局下发到省局,再由省局转发到市局,时间上会有所滞后。

   通知规定,免税可上溯至今年1月1日。而与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无关的进口、销售等环节则不能免除消费税。

   通知同时规定,“用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燃料油生产产品总量50%以上(含50%)的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自2009年开始,我国燃料油消费税税率从每升0.1元大幅提高到每升0.8元。该方案实施后,每吨燃料油消费税为811.6元,与之前相比猛增了710.15元/吨。

   消费税大幅增加使得提炼燃料油的利润被挤压,以每吨燃料油征收消费税812元计算,加上增值税,地炼总共增加了950元/吨的成本。因这部分成本不能完全抵扣,企业被迫承担了200元/吨以上的额外成本。

   据中国化工网的监测,今年上半年山东地炼加工进口燃料油一直处于亏损中,上半年装置平均开工率仅四成左右。

   刘爱英认为,新的税收规定部分缓解了地炼企业的成本压力。

   但也有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地炼企业购进的用于生产汽柴油等油品的燃料油继续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因此对山东地炼生产企业的意义不是很大。

   据介绍,山东地炼因为原油供应极少,加工原料以进口直馏燃料油为主。燃料油轻油率低,轻油收率低难以获得足够的化工轻油来发展乙烯等化工产业链。因此,地炼产业产品定位在多产汽柴油为主。

   近年来,虽然很多山东地炼企业虽然上马了一些丙烯装置和芳烃装置,但其产能比较小。一般芳烃装置产能也就两三万吨,而丙烯装置也多在10万吨以下。

   由于山东地炼企业芳烃、丙烯装置规模偏小,与《通知》中规定的50%的下限有一定距离,实际操作或将产生一些“真空”地带。

   中国化工网分析师赵京敏表示,这一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监管会有难度,炼厂私下操作起来可以利用该政策获取一定的“灰色”利益。

   赵京敏解释说,所谓“灰色”利益即是炼厂通过一定手段虚报、多报用于生产乙烯、丙烯和苯等化工产品的燃料油数量,钻政策空子,多增加一些退税、免税的收入。

   对于50%的规定,刘爱英认为,并不能认为只要达到50%或50%以上,就会是所有的燃料油全部免税,应该是用多少免多少。而对于只有一年的时间期限,她认为,应该从“试行”这个角度来理解,如果运作理想不排除继续执行的可能,或者协会呼吁国家有关部门继续执行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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