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萤石资源监管将从紧从严

   2010-09-21 中国化工报中国化工报

37

    “萤石作为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实行萤石开采和生产总量限制,从矿山开采、生产计划管理、税收、环保、产业准入、出口管理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严格控制萤石新增开采产能。”在9月上旬于河南洛阳召开的第三届中国萤石—氟化工产业高峰论坛上,商务部政策研究室主任吴国华如是说。  

    近年来,国内一些企业对萤石过度开采和生产加工,导致资源保有储量快速下降,环境污染严重。加强萤石资源保护,已成为保障氟化工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吴国华认为,对萤石实行开采和生产双重总量控制,就是要使开采量和生产量逐年有所减少。为此,国土资源部将下达萤石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分地区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将相关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到相应的矿山开采企业;国家发改委研究提出了年度生产总量指令性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了分地区年度生产指令性计划,各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相关生产指令性计划下达到相应的生产企业。

    据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萤石的勘查、开采登记申请。同时,要加强对萤石资源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淘汰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布局不合理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技术落后的开采企业,依法取缔无证开采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国土、规划、建设、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办理相关手续。  

    在加强资源控制的同时,国家拟在“十二五”期间从以下方面加强对萤石企业的监管:  

    一是积极推进萤石相关产业结构调整。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具体措施,支持萤石企业的环保、节能改造,推广高效率、低能耗、环保型新技术、新工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萤石行业的准入标准,严格规模、技术、节能降耗、环保等方面的要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是有效实施萤石出口相关措施。在缩减萤石开采量和生产量的同时,要继续运用现有出口措施,在兼顾国际市场合理需求的前提下,实现开采及生产限制措施与贸易环节管理措施的平衡。海关要加大打击走私力度,确保相关出口措施落到实处。   

    三是提高萤石资源税税率。为有效缩减萤石的开采量,合理引导市场需求,保护生态环境,要提高萤石的资源税税率。据了解,自今年6月1日起,萤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已上调为每吨20元。  

    四是加强对萤石相关企业的环保监督。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法制定有关加强萤石环保监督的规范,将萤石相关企业纳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萤石开采、生产企业环保状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加强对尾矿处理的监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萤石开采、生产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任务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停业、关闭。   

    五是加强对萤石相关企业的信息引导。政府主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等单位,要加强对国内外耐火黏土和萤石市场变化的研究,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投资、开采和生产行为,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同时推广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提高行业竞争力。  

    此外,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开采、生产数量超过当年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不仅要予以通报批评,还将加倍削减下一年度的总量控制指标。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