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层气“有限放开” 民资仍在门外

   2010-12-07 第一财经日报第一财经日报

39

    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终获有限放开,但民资仍被关在门外。

    12月3日,商务部、发改委等四部委联合下发通知,宣布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新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下称“中石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称“中石化”)以及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下称“河南煤层气”)三家公司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

    在此之前,1996年专门成立的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联煤”)是中国唯一一家享有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煤层气企业。

    2007年成立的河南煤层气,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出资管理,其在该领域的资质仅次于中联煤与石化双雄。

    对此次四部委宣布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专家大泼冷水,称此次放开只是针对国有企业的“有限放开”,民营资本仍被关在门外;另外,国内煤层气对外合作区块已被瓜分完毕,即便此次获得牌照的河南煤层气也将难为“无米之炊”。

    煤层气又称瓦斯,是与天然气相当的优质清洁能源,广泛用于民用燃料、发电、汽车、工业窑炉和化工原料等。中国煤层气资源仅次于俄罗斯、加拿大,属世界第三大煤层气储藏国。在能源紧缺时代,中国煤层气抽采量将逐年增加,“十二五”规划年产200亿立方米,比“十一五”目标翻一番。

    目前,中国煤层气可采资源量约10万亿立方米,累计探明煤层气地质储量1023亿立方米,可采储量约470亿立方米。但开发主体主要为上述四家大型国有企业。

    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车长波告诉《第一财经日报》,2007年国务院基于推进煤层气发展战略出台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提出:“对外合作开采煤层气资源由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公司实施专营。”当时的国家地矿部据此提出,允许“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对外合作领域。但“有条件的企业”仅限“相关国有企业”。

    尽管此后的2009年,国务院国资委发文批准将中联煤部分区块和资产有偿转让给中石油,从操作层面打破了中联煤的独家煤层气对外专营权,使中石油实质上拥有了煤层气的对外专营权。但对外合作领域始终没有民营企业的身影。车长波告诉记者,“目前有关部门还没有允许民营煤层气企业进行对外合作的精神”,虽然煤层气领域已有民营企业的身影,但对于对外合作区块仅能通过参股进行合作。

    中联煤高级经济师许勇在接受本报采访时透露,全国所有可以对外合作的煤层气区块都已按资源量分配完毕,主要分配企业均为中联煤、中石油、中石化。此后即使有企业再获得对外专营权,包括此次位列第三的河南煤层气在内,也已再无区块可分。因此,尽管包括国有煤炭企业甚至民营企业都想要进入这一领域,但煤层气对外合作专营权的放开对于早已“瓜分完毕”的煤层气对外合作区块来说,并无实际意义,“该有的早分到了,没有的也分不到了。”

    许勇告诉记者,中国进行煤层气对外合作是特定历史背景的产物。1996年,中国还缺乏勘探开采的资金与技术,因此将区块对外开放,吸引感兴趣的外国公司进行风险勘探,等产量增长后收回投资,再将区块收回,向国家纳税后与外国公司进行分成。据许勇介绍,当时对外资的引进以及分成等一系列合作模式,都是比照中石油陆上石油对外合作条例来做的,众多部门层层审批,极为严格。如果再获得区块后,一定时间没有上报探明储量的,则要予以收回。

    而在十几年后的今天,中国煤层气勘探开发无论在资金还是技术上都已不存在短板,无需外国公司的任何协助,因此也许并不需要新的合作。即使能通过各种办法拿到区块,也要面对政府层层把关,才有可能获得开发资质。从目前整个煤层气行业的市场份额来看,中联煤、中石油、中石化拥有绝大部分的对外合作区块,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这一门槛对于民资企业基本成了不可逾越的“鸿沟”。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