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税费征收三题待解

   2010-12-29 中国煤炭报中国煤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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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前不久完成的对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等13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一个专项调查显示,2006年以来,大型煤炭企业集团整体税收负担逐年加重,其中煤炭产品税收和行政性费用大幅增加,非煤产业税收负担有所减轻。

    根据调查分析,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品税费负担过重的具体原因有三:一是煤炭增值税抵扣范围太窄、转型不到位,增值税税负高;二是煤炭企业成本核算不完整,部分隐性成本没有被及时纳入成本,导致企业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负担较重;三是煤炭行业税费交织,设计不合理,有些项目重复征收。 如何使煤企税费水平更科学合理,上述三方面主要问题尚待破解。

    2006年至2009年,被调查企业的销售收入总额增幅为116.46%,而纳税总额增幅为135.77%,纳税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19.31个百分点。煤炭企业整体税收负担逐年加重,由2006年的12.71%提高到2009年的13.84%,提高了1.13个百分点。2006年至2009年,被调查企业整体税负年平均为13.45%;而2004年至2006年,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调查的22家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年平均税负为11.51%。虽然两次被调查企业的数量和对象有差异,但主要和基本样本相同,可以看出,煤炭企业整体税收负担呈现加重趋势。

    调查显示,煤炭产品税收和行政性费用近几年均大幅增加。2006年以来,被调查企业煤炭产品销售收入快速增加,2009年比2006年增长79.38%。但其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增幅更大,2009年比2006年增长152.07%。企业煤炭产品平均税负由2006年的13.9%提高到2009年的19.64%。

    据分析,近两年煤炭产品税负提高较快,主要原因是增值税转型不到位和煤炭资源税增收标准提高。

    2009年以前,煤炭企业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3%,不予抵扣固定资产(机械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准予抵扣,煤炭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到17%。由于煤炭生产没有原材料消耗,因此可抵扣的购进额仅占产品销售收入的20%左右,远低于一般工业产品70%左右的比率,致使煤炭企业不但不能在本轮增值税转型中获益,负担反而进一步加重。

    煤炭资源税方面,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05年全国征收煤炭资源税38.12亿元,平均每吨原煤负担资源税1.77元。而此次对13家大型煤炭企业集团的调查显示,2008年和2009年平均每吨原煤担负的资源税分别为2.79元和3.42元。

    2007年《煤炭企业税费制度改革研究》资料显示,2006年大型煤炭企业行政性费用负担平均水平为5.16%,本次调研测算的2009年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行政性费用负担平均水平为10.65%,比2006年增加了1倍多。

    行政性费用主要包括三大类。一是国务院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主要包括铁路建设基金及铁路建设附加费、港口建设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二是煤炭资源类收费,主要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和水资源费。三是环境类收费,对煤炭企业影响较大的主要是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煤矸石排放费、矿井水排放费。

    煤炭产品行政性费用负担各地区差别很大。山西煤炭产品行政性费用负担最重,内蒙古、陕西、宁夏较重,山东、安徽、江苏、河北较轻。

    调查发现,煤炭企业所得税在近几年没有明显变化,与上一阶段持平。营业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一些税费逐年增加。

    而被调查企业2006年至2009年非煤产业平均税负逐年下降,由2006年的13.05%下降到2009年的4.76%,降幅为6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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