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我国单位GDP能耗预计下降19.06%

   2011-02-11 新华社新华社

347

    为缓解能源供需矛盾、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十一五”期间,我国政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出台了一系列推动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秘书长赵家荣介绍,在这些政策措施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注重运用价格、财政、税收、金融等经济政策推动节能减排。

    据发展改革委介绍,过去五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预计下降19.06%,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下降12.45%、14.29%,基本完成或超额完成“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

    巨额财政资金用于节能减排

    据发展改革委提供的信息,“十一五”以来,我国大幅增加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共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894亿元、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1338亿元,共计2232亿元,用于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淘汰落后产能、建筑节能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支持节能技术研发和产业化、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各省区市也设立节能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重点工程建设、高效节能产品推广、节能能力建设等。

    为推进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采取投资补贴方式,按总投资额的6%-8%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预计这项工程“十一五”期间可节能2.4亿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以碳计)1.56亿吨。

    为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空调、电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高效节能产品,近几年来,我国安排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约140亿元,推广节能灯3.6亿只、高效节能空调2000多万台、节能汽车20万台,以及一批高效节能电机。对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地区,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奖励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带来的人员安置、资产补偿问题。

    为促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央政府安排专项财政资金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标准为45元-50元/平方米。

    中央财政还加大对能源和节能减排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支持的领域包括高效节能与分布式供电技术、洁净煤技术、氢能源与燃料电池、大规模高效煤气化与高温煤气净化技术等。

    绿色税收政策密集出台

    目前我国已出台的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免和抵免优惠、增值税减免、汽车消费税和购置税调整、资源税改革、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等。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明确了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

    2004-2008年,我国多次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调整,进一步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

    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同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完善、改革燃油税费制度。

    价格政策助力节能减排

    为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十一五”期间,我国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并不断提高加价标准。

    有关部门鼓励各地在国家规定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对能源消耗超过已有国家和地方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

    我国分4批公布了小火电机组降价方案,并规定实施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发展改革委还严令各地停止执行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的优惠电价政策,并将差别电价政策落实情况与电力规划、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挂钩。

    为鼓励燃煤企业安装脱硫装置,2007年,发展改革委和环保总局印发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现有燃煤机组按照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电厂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

    金融财政政策发力节能减排

    为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十一五”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出台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时跟踪国家确定的节能重点工程和节能技术服务体系等项目,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有重点地给予信贷支持。

    此外,有关银行还对贷款实行差别定价,严控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信贷投入;加大对环保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改善环保领域的直接融资服务。

    “十一五”以来,环保与金融部门建立了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央行将环保部提供的4万多条环境保护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银监会将其中1.3万余条环境违法企业信息转发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据此对环境违法企业采取限贷、停贷、收回贷款等措施,促进了企业治理污染、保护环境。

    此外,2007年,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颁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要求对主要办公设备、照明产品和用水器具必须强制采购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将部分节能产品纳入强制采购目录。

    赵家荣副秘书长表示,“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台的一系列经济政策不但对实现节能减排目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将为“十二五”期间健全节能减排长效机制奠定坚实基础。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