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新政转移竞争焦点环保标准率先出台

   2011-02-21 华夏时报华夏时报

22

    稀土价值日益被凸显,稀土股变身“妖股”受热捧,稀土矿持续暴利引群雄逐鹿……这让政府不得不加速出台稀土“新政”,尽快完成对这个炙手可热又充斥乱象的行业的整顿。
   
    2月16日,国务院公布稀土“新政”,拉开了一系列稀土行业相关政策和细则陆续出台的大幕。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新政将主要对稀土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会议提出,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形成合理开发、有序生产、高效利用、技术先进、集约发展的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格局。
   
    “有关环保标准作为《稀土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的重点考量政策,将在近期率先正式出台。”工信部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而对大型稀土企业来说,稀土行业技术改造也将成为比稀土资源整合更为关键的竞争,政府已经在着手研究相关支持政策。
大部分企业无法达标
   
    根据国务院稀土新政的四点最新要求,稀土行业首先要建立行业监管体系,对稀土资源实施更为严格的保护性开采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严把行业和环境准入关。
   
    “已经酝酿多时的有关环保标准近期会率先正式颁布,这将是稀土行业准入的重要考量条件。”工信部内部人士告诉记者。
   
    据记者了解,目前环保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指定的《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正是国务院稀土新政所指的环保标准,也是上述两部委曾对稀土产业进行了几年的专项调研而形成的文件,该《标准》对稀土企业的排放、能耗总量做了详细规定,并对从事稀土生产的企业资质进行了严格限制,成为我国另一个酝酿已久的稀土政策——《准入条件》的重要考量政策。据悉,这一政策将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针对稀土工业行业制定的环保标准。
   
    不过包钢稀土内部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环保标准相当严格,如果严格执行,大部分稀土企业甚至大企业都将无法达标。不过环保标准正式实施的话,效果最快要两年后才能显现。因为据称此标准的执行时间对新建稀土企业和现有稀土企业有所不同,现有企业会有两年的缓冲期,以便对自身进行改造。
   
    此前,政府曾明确规定,为了保护资源和提升技术,由包钢、中色、中铝、五矿、江铜五家稀土企业来整合小企业,控制产能,以产定销。
    
    参与《标准》起草的稀土行业专家王国珍也指出,因为环保标准给了现有稀土企业两年的缓冲期,加上稀土行业利润很高,一些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也会尽量改造力求不出局,所以因为环保标准被淘汰的企业要在《标准》正式出台两年后才会正式显现。

    技术改造成新竞争点
   
    在国务院提出的四点稀土新政中,其中有两点提到推动稀土行业技术改造:一是要求稀土行业加快整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深入推进稀土资源开发整合,加快行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二是提出要加快稀土关键应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
   
    “稀土整合已经进行到了一定程度,比如北方的稀土企业基本整合到了包钢旗下,稀土进一步的整合仍然是大方向,但是技术改造显然将成为各大稀土企业新的竞争点。”上述工信部内部专家告诉《华夏时报》记者。
   
    目前,北方地区的轻稀土资源基本被包钢稀土整合完毕,目前稀土行业的资源争夺主要聚集在拥有中重稀土资源的江西等南部地区。
    
    上述包钢稀土内部人士也告诉记者,虽然包钢稀土对南部中重稀土资源也跃跃欲试,但因为稀土矿的暴利,央企对当地资源的整合很难获得地方政府支持,所以稀土行业整合困难重重,而新的稀土矿也很难获取,所以大型稀土企业高效、平衡利用现有资源成为重要课题。

    稀土资源虽然越来越热,产量增长快速,但稀土行业一直存在的开采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等问题并未得到改善。据统计,目前包头稀土矿的资源利用率仅为10%~15%,四川德昌稀土矿的选矿回收率不到30%,每生产1吨离子型稀土矿要消耗4~5吨硫酸铵、1.7吨碳酸氢铵,分离1吨南方离子型稀土矿消耗8~10吨盐酸(30%),6~8吨液碱(30%)或1~1.2吨液氨等。这些大量使用的化工原材料,最终都转化为废水、废渣或废气,未能有效回收利用。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黄小卫教授认为,企业的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开发稀土高效清洁提取工艺,从源头减少或消除“三废”污染,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国家应加大科技投入和环保投入,并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及标准保障体系。”黄小卫认为。
   
    日前召开的“中国稀土资源的高效清洁提取与循环利用”主题论坛上,与会专家也建议政府建立回收体系和机制,并给予优惠补贴等政策支持。

 
 
更多>同类资讯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说明  |  隐私政策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  工信部粤ICP备05102027号

粤公网安备 440402020013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