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3月25日发布《磷铵生产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要求磷肥各主要生产地要引导本地区磷复肥行业有序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条件》提出,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新建或改扩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按照区域规划搬迁项目除外)。搬迁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
在生产工艺上,企业再新建湿法磷酸及配套的磷酸一铵、磷酸二铵装置时,必须有磷、硫资源保障,鼓励利用冶炼副产硫酸资源,鼓励磷酸梯级利用,项目建设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氟回收装置和磷石膏综合利用项目,磷石膏要做到全部利用。
另外,现有硫铁矿制酸企业副产的矿渣必须全部回收利用;现有磷铵企业必须配套建有规范的磷石膏堆场,未建磷石膏堆场的企业三年内必须完成装置建设,且磷石膏利用率在三年内必须达到年产生量的15%。达不到以上要求的企业必须关停。
《条件》规定,新建或改扩建磷铵项目废水排放量(不包括氟加工装置)每吨不超过0.2立方米,废水中总磷、氟化物、氨氮不超过15mg/L,废气中颗粒物不超过80mg/Nm3。现有磷铵装置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该环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