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13日发布2011年第15号公告,称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10月13日到期。如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未提出复审申请,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前商务部也未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则上述反倾销措施于到期日起终止实施。
2006年10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7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氨纶征收反倾销税。该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10月13日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