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国家环保部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指出,从7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和单一气体燃料车实施第四阶段排放限值(简称“国Ⅳ标准”)。届时,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型将不能销售和注册登记。
公告称,自2011年7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的轻型汽油车、两用燃料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必须符合国Ⅳ标准的要求。生产、进口上述产品的企业,应按标准要求向环保部提出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
环保部要求,汽车企业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并按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达到排放标准相应要求。
按照环保部此前的调整,重型柴油车将推迟一年实施国Ⅳ标准,轻型柴油车推迟两年实施国Ⅳ标准。此前,北京、上海和广州分别为举办2008年奥运会、2009年世博会和2010年亚运会,提前实施了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