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近日提醒中国国内化工企业,从今年12月1日起,中国出口至伊朗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工业产品需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产品的质量、数量、安全、卫生项目等。
伊朗是我国在中东地区的重要贸易伙伴,国家质检总局7月9日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签署的《关于落实<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规定,2012年1月1日起,伊方将凭中国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查验放行。伊朗是继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之后,第四个与我国签署协定,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国家。与前三国不同,出口伊朗产品检验范围仅限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而检验项目只针对质量检验、监装,不包括核价。
为此,海关提醒相关出口化工生产企业及贸易商,在与伊方签订外贸合的同时,要积极做好装运前检验的有关准备工作,重点要求外商提供相关产品所涉的伊朗技术法规和标准,并预留足够的检验监装时间,避免货物在通关环节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