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税

   2011-09-08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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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财政部下发通知称,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在规定的免税进口额度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还规定,对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自营项目进口物资免税。其中,陆上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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